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对吗_典权是否属于物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2:18:08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定是指一个权利如果认定是物权必须有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是达到法定事由而成立而不是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抵押权,质押权是因当事人合意订立合同实现属于意定...

物权法定是指一个权利如果认定是物权必须有法律规定 留置权的成立是达到法定事由而成立而不是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而抵押权,质押权是因当事人合意订立合同实现 属于意定物权 区分标准是成立标准是来源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新出台物权法已经取消了典权的规定,典权已经不是法律意义的物权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 典:质押抵押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关于典权 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 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典权与租赁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

1、典权是物权,具有对抗一般的之效力;租赁权是债权,仅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典权的标的物以特定不动产为限,而租赁的标的物原则上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在典权期限内,出典人不负有使典物保持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的义务,对于典物不承担责任;而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则负有此项积极义务。

4、出典人所取得的典价,在其回赎典物时需返还典权人;而租赁的租金一旦支付,即归属出租人,于租期届满之时,无须返还承租人。

5、典权人可以将典权让与他人或者将典物转典;而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权让与他人,或者将租赁物转租

楼主你好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内没有规定。但是典权是实际存在的,如《民通意见》中就有关典权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20条),一些行政法规也有规定典权(《典当管理办法》)。因此可以说,典权是我国的法定物权,只是没有像所有权等物权那样有系统的统一的规范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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