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是必须。
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签,那么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感谢邀请:
首先肯定的说,只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本人同意,企业方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法》实施之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钻劳动法的空子,所以针对这类问题在后来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上面新增了这类条款。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方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本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企业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本人没有犯有重大的过失性错误,企业方就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就是员工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辞职以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作为企业方没有和员工个人签订书面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依然在企业里面工作或者经员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方没有签订,这种现象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没有书面性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法律效力。
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会有了一种法律层面的保护,有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时也能安心的扎扎实实的为企业服务,这样也是对于企业的一种持续成长的保护。
对于企业方达到法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拒不签订的,作为员工个人可以和企业方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和企业方沟通来解决;同时对于种事情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我不建议员工动不动就去投诉和仲裁。
因为一旦和企业方形成了对立面去投诉和仲裁,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份工作。所以签不签书面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员工不用过分的纠结,并不影响行程湿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先保住工作要紧。
可以主动要求公司续签。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继续在职的,员工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题主你好,几个问题善意提醒到你,至于如何选择,相信你会有答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是终身“卖”给企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炒企业的鱿鱼(无非是提前30天书面告知企业而已)。而企业则不能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选择去或留的自主权已经不是企业说了算了。
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是选择辞职(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解除而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注意先后关注,也就是谁主动!)是领不到失业金的。
祝你好运!(柏藝康,职场路上与你健康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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