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_不征税收入包括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1:17:52 人阅读
导读:①拿到财政补贴,还能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得同时符合3个条件:1)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这些财政补贴...

①拿到财政补贴,还能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得同时符合3个条件:1)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这些财政补贴受到财政、拨付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

②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有些财政补贴虽然属于政府部门给予的,但不属于补贴性质,而属于为政府部门提供应税活动收取的费用,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其经济实质是当地政府向企业购买了货物或者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两者概念不同。

不征税收入指本来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而免税收入则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依据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不征税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税则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2、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不同。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或推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而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包括的收入范围不同。

不征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思就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文件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或者是省级以上部门指定的基金及其性质的收入。

增值税返还(不含出口退税),除财税部门专门规定,都要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文件说你公司增值税退税有指定用途,不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这块就是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不征税收入对性的成本费用要单独核算,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的账务要如何处理?下面让本网小编整理介绍: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四是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五是“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需要关注可以税前扣除的基金、收费的前提,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此类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应当探究此项基金、收费的审批管理权限,不按审批权限设立的“乱收费”则不能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税前扣除。六是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通知》指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人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人总额中减除。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很好!这个问题的回答我想设定一个前提,就是以增值税为例说明其不同之处。

一、首先说不征税收入。这是对征税对象来说的,也就是对什么东西征税。税法以税目来确定征税对象,一般采取列举法,如增值税对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征税,对于列举的项目征税,对于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对于不征税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税,就是不征税收入。如党费、团费等。

二、其次说免税收入。有了第一条的介绍,就更容易理解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白话说,就是应该征税,但考虑到改善民生、高科技、节能环保、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征税。如农产品批发零售、国有粮食购销等。

三、再说小微企业免税收入。这个就是免税收入其中的一种类型,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税法规定了免税项目。如最新规定的月销售额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四、最后说零税率。零税率不同于前面几个概念,这是一种特殊的税率,就是适用税率为零。我们国家增值税税率有16%、10%,还有零税率。它与免税的区别是,零税率是负有纳税义务,可以享受与纳税义务相应的权利,免税是豁免纳税义务,因免税不负有纳税义务。如增值税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纳税发生出口货物的业务产生的增值税,因为适用零税率,所以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具体范围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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