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自带酒水法律怎么规定_酒店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46:05 人阅读
导读:不可以的,他没这个权利。但是他可以收开瓶费。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或条文规定酒楼可以收取,或者不能收取服务费。餐饮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权自主定价(可收也...

不可以的,他没这个权利。但是他可以收开瓶费。

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或条文规定酒楼可以收取,或者不能收取服务费。餐饮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权自主定价(可收也可不收),但前提是作为服务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目前物价部门可以监管的,不是能不能收取服务费,而是服务费有没有“明码标价”。 如果提前没有告知则是不合理的。

以前家家饭店都有个《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禁止酒店拒绝自带酒水,现在去饭店吃饭自带酒水已经成了潮流,一般饭店都不会单独收取服务费,现在生意难做,服务费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意,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有些饭店会略微提高菜价,提高菜价跟收取服务费是两个概念,稍微提高下菜价消费者一般都不会注意,如果收取服务费的话消费者会很反感。

所以如果想收服务费的话提前告知消费者,但是想保持饭店生意红火不建议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

 绝对不合理.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这无非是一种餐饮业自我保护的行规而已.餐饮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充满自由竞争的商业活动,将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作为一种“要约邀请”而允许其存在,使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思,这更符合“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精神,是更有利于一个“私法自治”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规则。

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总之,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都是不合法的。

从经营者的角度看,饭店带饭是对饭店的不尊重,酒店带酒也是对酒店的不尊重。他经营什么你带什么,相当于你蔑视他的专业。

现在大部分的饭店都可以允许客人自带酒水,这个基本上在餐饮业已经放开了。因为饭店所备的酒水品种,品质,满足不了各式各样的顾客需求。

餐饮店老板对此也不用干着急,因为在这行做的时间久了,自己就会非常理解客人对白酒层次和酒水品种的需求,并不全是因为你的酒水卖的价钱很高。

然而自备小菜来到饭店里吃饭,这是有别于自带酒水的,客人可能是感觉无所谓,但是这让卖方的脸往哪里摆,没法摆,因为这是对饭店主营业务的藐视和不尊。

你带一个小菜到饭店里吃饭,老板可能认为顾客是口感所需,也能表示理解。但是你自带部分小菜,而把饭店的菜当成了陪衬,这就尴尬了。

这种堂而皇之的尴尬,就好像未成年的小子在老爹面前自顾自抽烟,这也是任何一个父亲不能接受的,可能老王这个例子说的不太恰当。

在经营者的眼中,顾客自带部分小菜的现象不仅仅是降低了消费,更是对饭店主营业务和专业餐饮的侮辱。这种侮辱感,甚至不下于在清真穆斯林人士面前吃大肉。

在商品社会,人们常说顾客是上帝。其实说的更直接一点,顾客的钱袋子才是上帝。

所有的老板,不管有格局的还是没有格局的,在内心的最深处都会认为顾客没有几个好东西,当然自己也不是好东西。

因为人作为顾客都是挑剔的,虽然说花钱如流水,但是钱是难赚的。花钱如流水和钱难赚,这两者没有直接的关系。

带部分小菜进饭店吃饭的顾客,客观上来说已经降低了消费指数,而且有形之中占用了饭店的资源。而且还会对店内食客造成客观上的影响。

比如其它食客会认为这个人怎么会带小菜进店来吃,带差的小菜也就罢了,如果带的菜品比饭店的菜好吃,那就真是打脸了。

而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在外面买了两个包子,走进了一家馄饨店,坐在馄饨店里,边吃小馄饨边吃包子。

也有这种情况,买了两个包子之后走进一家羊肉汤馆,要了一碗羊肉汤,边喝羊肉汤边吃包子。

还有一种情况,两个朋友走在大街上,一个朋友想吃馄饨,另外一个朋友想吃凉皮,买凉皮的朋友打包一份凉皮,跟着他的朋友走进馄饨店,他的朋友吃馄饨,他坐在馄饨店里吃凉皮。

以上类似的情况在汉族文化生活中很常见,作为小餐饮的老板,对于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说道的,除非是特别计较的经营业主。

而穆斯林清真饮食不一样,因为他们有饮食规定。一些穆斯林开的餐厅基本上都会这样写着:外菜莫入。

2008年的夏天,老王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一家清真拉面馆吃面。进来两个小女孩,一个小女孩儿要吃面,另外一个小女孩打包了一份凉皮。

吃凉皮的小女孩儿在拉面馆内打开凉皮,吃凉皮时就被老板呵斥住了,小女孩儿说我用的是一次性的筷子,就占用一下您这里的座位。

拉面馆的女老板就指着墙上的标识,对小女孩儿说这是我们的风俗,不管你从哪里带来的,都不能在我们这里吃,外菜莫入,你可以在这里坐着,但不能吃你的凉皮,请理解。

回到话题,如果现在自带白酒去饭店,还是会被一些老板或者餐饮经营者为难,那只能说明饭店的格局不大,是只顾着眼前利益的表现,肯定做不大!用俗话来说是没脑子。

因为现在的品牌白酒,其价格简直是太透明了,对于一些有品味的顾客来说,我有一瓶五年前的五粮液白酒,而你餐厅的五粮液还是新日期,价格又贵的离谱,我凭什么选择你的五粮液?

价格贵一点儿也就罢了,你能做到私人订制吧,我要喝五年前的五粮液白酒,你餐厅能拿的出来吧?

所以在白酒处理上,餐厅虽然能满足大众对于菜品的需求,却满足不了不同顾客对于白酒的需求,久而久之,餐厅就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因为餐厅可以卖酒,但是酿造不了酒,这不是你的专业。


由于到饭店就餐很少不用酒水的,所以饭店规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就餐消费者自主购买酒水的权利,即到饭店就餐如果用酒水就必须从该饭店购买,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饭店这种强制消费者购买其酒水的行为就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限制,而且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行为,即接受我饭店的服务必须购买我饭店的酒水,也暗示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2)众所周知,饭店之所以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水能够给饭店带来丰厚的利润,饭店的酒水要比市场价格高出很多,这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酒水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属于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种“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无论是以上述何种方式的做出的,均违反了本规定。因此,“禁止自带酒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自带酒水完全是消费者的权利,饭店对此加以限制明显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这种行为实质上也是饭店的经营者对其信誉的自我贬低。

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自带食品,也没有规定商家不能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只是说餐厅若要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更加站不住脚而已,所以现在多数餐厅也都只能被迫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规范一点的餐厅会准备一个顾客自带食品的登记册(为了顾客的饮食安全)给顾客登记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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