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是否违法_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51:14 人阅读
导读:可以自带酒水,店家不能收费的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这是不允许的!属于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

可以自带酒水,店家不能收费的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这是不允许的!属于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这个做法是属于霸王条款,我们可以拒绝执行。但饭店这么做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有经营饭店的人才会理解。

  • 我也是做餐饮生意的,对于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也有着自己的看法。现在餐饮行业不景气,食材价格还很高,人员工资比较多,再加上行业竞争激烈,菜品价格普遍不高,就拿我的店来说吧,现在我们的毛利润也就在35左右%,有的菜价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如果三四个人来就餐,不算酒水的话,也就能消费一百七八十元左右。我们的毛利率在五六十元上下,刨去免费的小料,人员工资,水电费,加工费,也就能剩二十元。
  • 如果客人喝点酒水的话,可能会多赚一点,但也不会太多,毕竟我们现在的酒水也接近平价,比商店卖的也贵不了多少。要是客人自带酒水,那我们也没办法,只能替他们免费收拾瓶子了,而且我们这的人酒量大,一次能喝很多酒,有的客人还带着几箱啤酒,一喝就是四五个小时,这么算下来,我们每个小时一桌只能赚几元钱,还没要饭的赚的多。
  • 现在有些人,总以为饭店是暴利行业,来你这吃顿饭,感觉我们能赚好多钱,其实你本来就没花多少钱啊?就算一百多块钱都被我赚了,那也不是暴利吧?何况我们的成本就很大,难道赚点辛苦钱还不行吗?还有很多人更过分,不但自带酒水,还带点半成品的蔬菜,来了就让你给加工,收点加工费还挺不高兴的,所以我们店里虽然不谢绝自带酒水,但来料加工一律谢绝!这可不违法吧?
  • 我们去餐厅就餐时,只考虑食材的成本,往往忽略了服务消费,有些人来饭店吃饭,就把自己当做了上帝,对待服务人员横眉冷目大呼小叫的,就好像自己来这消费,就高人一等一样,其实你也不看看自己消费了多少钱?自己带着酒水,点不了几个菜,花个百八十块钱,还大大呼小叫的指使人,到了结账的时候,还要给打点折?我去,这样的人还真挺多呢?他怎么不知道给点辛苦费说声谢谢呢?

虽然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不对,但我想我们也该换位思考一些,如果你是饭店经营者,你会怎么想?

——最后总结:关于饭店自带酒水,是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我的回答就到这里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我是明泽美食,感谢大家阅读本文,如有不足之处,请在下方留言栏留言互动,谢谢!

  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合理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认定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饮料”等要求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打12315举报。但实际上,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开瓶费”的行为在明确告知顾客的前提下,并无违反相关法律,合理合法,且在国外是常见做法。

  餐厅向消费者提供的设施环境等服务增加了酒水的附加值,酒水高价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而商家容忍自带酒水也是需要成本的,因此加收开瓶费也可以理解。此外,餐饮业并不属于垄断行业,相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同样有经营自主权,并无免费提供"开瓶"服务的义务。根据相关案例,在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或加收"开瓶费"的前提下,法院并不认定其行为本身违法,且自愿消费的情况下,商家也并无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饭店并不是只靠饭菜的经营收入,还有一次性餐具、餐巾纸、茶水,这些都是“本小利大”,消费又特快的必需品。大多的饭店兜售酒水,有些还不允许私带酒水就餐。其实原因在这里:

“特色店”的“霸王”条款。现代很多人注重美食,也很在乎食品的口味,不然哪有“舌尖美味”的说法。一个现实情况是各种美食店还是太多,在激烈的同行竞争面前,有些店的确有“看家的本领”,人家的饭菜味道还就是不一样。饭菜从不打折,也从不搞其他的促销活动,食客仍接踵而至。老板心知肚明,既然看中“我”店的“优势”,何不来了禁止自带酒水的“店规”。

“档次店”想查缺补漏。一些饭店为了上档次,不惜花重金装修店面。毕竟店大开销大,如雇工多,房租多、水电费多等等,一般来说,酒店的饭菜,价值不能相差太大,不然口碑相传,一定会少了“回头客”。只有消费的人多了,才有更多的经营收入,既然都是上了档次的酒店了,那投出去的亏空从哪里补,首先想到的是酒水。谁都知道,酒店卖的那些酒水都会高于外面的价格。外面的店家已经挣钱了,那酒店的老板利润就是两三倍。

小店面图个“借鸡生蛋”。饮食行业也不乏小打小闹的。说是小打小闹,房租、水电费等开支因地域、地段还是有高有低。像我镇街道,毗邻农贸市场的,每间房月租400元,百米以外200元多的是都没人去租。既然是买饮食的,一定选在了客流量不错的地方,房租一定不便宜。小店面本身就没有大店的经营理念和条件。能在小店喝酒的人可以说大都是手头并不宽裕或低调者,图小店清静。小店主好不容易等来了“金主”,正愁着开销从哪来?迎门就是醒目的提示“小本经营,请勿带酒水”。一切就都明白 。

不管以任何理由不要自带酒水,说到底还是看中了酒水有利可图。“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做生意就是为赚钱也无可厚非。不过酒水一进饭店的门“身价飙升”,还是很难接受的,饭菜等已经赚钱不少了,就不能留点“浮口”,让食客们省点钱,也做一回主。不自带酒水的行业“绑架”行为着实要不得。

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是不合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作者:小咩相信很多人外出去饭店吃饭时,都遇到过饭店门口标识“禁止自带酒水”字样或者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高达酒水价格百分之五十的“开瓶费”的情况。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商家还算有良心,更有甚者,是在消费者结账的时候才告知,让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群人开开心心外出聚餐,也不想最后搞得不愉快,只好认栽掏腰包,暗下决心以后再也不来这家店吃饭了,实在气不过也只是发朋友圈让大家都别来这家店消费。那么,商家做出这种规定合法吗?最高院今年二月份表态,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选定某一家饭店进行消费是“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体现;而选择自带酒水是“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体现。从这个层面看,经营者是无权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然而,笔者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与经营者形成了契约关系,合同订立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只要商家提前尽到告知义务,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即视为对该要求的知情与认同,遵循了诚实守信和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针对最高院认为禁带酒水是“霸王条款”的表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体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重、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追求公平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兼顾、更加注重契约正义的现代契约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但笔者认为,在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范围内,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有形的手”过度干涉会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店家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正常的竞争行为,至少就目前来看,并未在行业内形成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有的饭店禁止自带,有的饭店允许自带,这样无形中在饭店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选择对自己有益、优质、划算的服务,不适应市场的店家就被自然淘汰。综上,笔者认为,饭店可以规定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但是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尊重顾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饭店不让自带酒水是剥夺了消费者在民事交易中的自主选择权,也是不公平的无效格式条款。

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而自带酒水。

餐饮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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