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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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否则著作权无。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其中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构成工业产权。如今知识产权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普遍存在,商业竞争上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是在立法层面第一次对“知识产权”下定义,根据该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采用“7+N”的立法模式,相应的客体分别为: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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