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纸上签字伪造借条_空白纸上的签名被别人伪造成借条,去法院起诉我,如何解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49:02 人阅读
导读:不必担心,出现这样结局的时候很少,几乎是不存在的。借条内容可以随便填写,但模仿笔迹的就很难做到了。在现今科技水平如此发达的时代,模仿笔迹的鉴定十分完善。一般人是...

不必担心,出现这样结局的时候很少,几乎是不存在的。借条内容可以随便填写,但模仿笔迹的就很难做到了。在现今科技水平如此发达的时代,模仿笔迹的鉴定十分完善。一般人是不敢冒这个诈骗风险的。

不生效,且涉嫌违法犯罪。 在他人签名的纸张上私自添加非他人本人意愿的内容,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合意基础,合同不成立,当然也不生效。同时,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生效,且涉嫌违法犯罪。

在他人签名的纸张上私自添加非他人本人意愿的内容,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合意基础,合同不成立,当然也不生效。同时,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依我之见:本案例的关健是提问者所叙‘’双方究竟有没有借过钱的事实‘’一一如果双方的确借过钱,‘’转帐记录‘’就是真实有效的关健证据之一,那么,伪造借条的行为无罪;一一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借款的事实,那么伪造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实际是否借过钱,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健呢?

一,因为如果双方的确发生过‘’伪造借条一方‘’将钱借给过对方的事实,之所以借钱当时没有借款合同和收到钱款的借条,可能是基于双方多年的交往和信任而没有让对方当时打借条,而借款的数额丶时间恰恰就是本案例所述是通过银行的‘’实际转帐‘’,也就是说实际转帐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双方交付完成。根据我国民事活动主体平等丶交易双方互利诚信的原则,既然贷出方将钱依约借给并实际交付给了对方,借款方就理应信守口头约定按约还款。

为什么贷出方要去'’伪造对方的借条‘’呢?极大可能是借款人自认为当初收到钱款后没有给对方打借条,于是就可以耍流氓无赖,不承认借过钱丶不打算还这笔钱。

为什么贷出方在对方耍流氓无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伪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无罪呢?根据二O一五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提起民商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本案例‘’伪造借条‘’而实际借出了钱款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贷出方,以自己的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去要回本该收回的借款,根本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请问:何罪之有呢?

二,如果本案例‘’伪造借条‘’的一方与另一方自始至终从没有发生过借贷钱款的事实,而本案例中双方曾经的‘’实际转帐‘’行为是双方过去的货物交易的收到货物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且有证据证实双方货物交易的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对方借条‘’的方法虚构对方借款不还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还款诉讼的行为就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种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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