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_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50:06 人阅读
导读: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不审核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恶意报价等等。一、编制投标文件之前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招标...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不审核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恶意报价等等。

  一、编制投标文件之前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体现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意志,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应该仔细研读,以指导投标文件编制的过程。但事实上很多投标人都没有养成这种良好的习惯,一拿到招标文件就急于编制投标文件,因此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条款。比如招标文件列出了一些材料作为暂估价材料,要求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材料价格,否则作为重大偏差处理。而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修改暂估价材料价格而被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拿到招标文件以后,最好能把招标文件通读一遍,并且在重要的地方加上标记,为了避免出现疏漏,可以用笔记本记录下来形成列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完成一项,勾掉一项。

  二、编制投标报价时,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

如果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提供了电子格式(如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则投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中直接导入,快速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录入过程。有些招标人没有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习惯,而投标人也不向招标人争取,于是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只能采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这种方式不但极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录入时间,而且由于清单项数量多,极其容易发生手误,如清单项的工程量输入错误、计量单位、项目特征输入错误。这些错误会带来的影响有:一是投标报价缺乏真实性。例如C35混凝土梁工程量由425.36m3误输入为42.536m3,此清单项直接引起工程造价降低了十几万元,由于投标报价发生了较大的偏差,因此可能降低中标率;二是可能在评标时被废标。大部分招标文件中都会说明如果投标人随意篡改工程量清单,将以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被判定为废标;三是可能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结算带来纠纷。例如前面的案例,招标人可能只同意按照42.536m3支付C35混凝土梁的工程款,而投标人要求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了要求招标人要加强服务意识,还需要投标人主动争取,只要投标人清楚地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招标人是很乐意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

三、不审核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经验导致工程量计算不准确,也有可能有意采用招标策略,把整个项目的工程量整体上调如乘以1.03的系数,因此工程量清单有可能是不准确的。如果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不审核工程量清单,就开始编制投标报价,这样得出的工程造价是存在偏差的,而且由于不清楚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很好的运用投标策略。所以很难保证投标报价的竞争力。由于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较短,投标人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计算整个工程的工程量,但是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快速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例如统筹审核法。统筹审核法是指利用清单项目之间的关系,快速关联审核。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有成百上千条清单项,这些项目之间看似毫无关系,其实只要我们认真总结、仔细分析,就可以摸索出它们的规律。我们可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工程量清单,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此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据大致可以分类为:1、与建筑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2、与室外净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3、与墙体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4、与外墙边线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应用以上方法可以提高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效率,为了更好的提高审核效率,现在越来越多的投标人开始尝试使用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软件。

  四、不平衡报价使用过于明显

  为了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的利润回报,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使用相应的投标技巧,其中不平衡报价法被广泛应用。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合理的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可以给投标人带来更多的利润回报,但是如果不平衡报价太过明显,则会弄巧成拙,得不偿失。为了避免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招标人会对投标报价数据进行清标,如果其中有清单项价格明显不合理,有可能会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被废标。即使侥幸中标,在施工过程中,经验丰富的业主可能会采取设计变更的方式来减少损失。聪明的投标人都会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适当应用不平衡报价法等投标技巧,但价格的偏差会控制在适当的幅度内,比如15%以内。这样做既可以适当的提高预期利润回报率,又不增加不平衡报价给评标过程带来的风险。

  五、不切实际的恶意报价

  为了能够中标,往往有投标人恶意降低报价,甚至投标报价低于企业的施工成本价。其设想是先中标了再说,后期想方设法通过签证和变更进行弥补。这种想法主要源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类型和工程款结算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投标人的最初设想可能会落空,可能导致巨额亏损。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施工企业可能以牺牲履约保证金和企业信誉为代价,选择放弃继续施工。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1)企业资质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2)业绩方面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500m。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2、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1)授权书①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公证书的日期、投标函签署日期(或开标的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性,出现奇葩型错误。例如:某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签字时间(2017年1月7日),在授权日期(2017年1月9日)之前;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公证(2017年1月22日)却签署了投标函(2017年1月20日)而被废标的。②还有的做标人员没有认真核对打印的日期。如:出现2016年2月30日、2016年13月9日、2107年1月9日等;还有元旦之后的投标书,日期中的月日改了,年份没有修改还停留在上一个年度。再如:授权委托书日期与开标日期相同,而公证书的日期却在开标日期之前。③被授权人的签字错误。例如:商务及技术文件上签字的授权代理人姓名与财务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名字不一致。还有的投标书逐页签字人为“李四”,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却是“张三”,废标就是必然。2)公证书招标文件对于公证书的要求,包括附《公证书》的原件或彩印件问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公证书的原件;有的规定附公证书的彩印件;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中也要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也有的规定投标文件中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原件单独递交等。某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允许一家企业一次投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招标文件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分别单独授权、单独公证,而某投标单位没有分开,出现陷阱性错误。还有投标书中“P7页为第六标段的授权委托书,而公证书原件中为五、六标段的授权书”,结果被废标。还有,因将不同合同段分别授权的公证书错装而被废标。3、投标书中投标保证金方面的错误①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招标文件规定为20万元,结果电汇10万元或15万元的奇葩性错误。②出现银行电汇凭证为黑白件,未将银行电汇凭证彩色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陷阱性错误。③投标保证金扫描件不清晰的常识性错误。④不同投标合同段的投标保证金原件或扫描件错装。如:将监理HR1标的装订到监理HR2标的投标文件中;甚至将甲监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原件装订在乙监理公司的投标书中,让招标人很容易发现甲、乙两家监理公司串通投标。废标是其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其二,禁止投标等处罚则是其三。4、投标书中商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①投标函中总监的名字与投标文件的表格材料中的名字不一致。施工单位投标书中提供了项目经理人选,却没有提供项目总工而被废标。②拟任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与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须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的要求不符而被废标。③职称不满足要求,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要求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而实际投入的总监职称却为工程师;投入的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称证是路桥专业的,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经济类专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毕业专业为会计专业,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专业而被废标。某招标文件要求“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投标中级经济师就会被废标。④业绩不满足要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总工具有隧道业绩,实际的项目总工不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而废标。⑤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拟投入主要人员的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被废标。有的因为未选派测量工程师而被废标。还有更奇葩的错误,如:某单位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监理人员中有2名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招标文件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而被废标。⑥拟投入主要人员正在履约而废标的。⑦备选项目经理、总监无相应业绩或证件不全被废标。⑧年龄超标问题。拟投入的某副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年龄超55周岁,不符合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关于人员年龄的要求而被废标。5、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1)工程概况的编写2)质量、安全、工期的目标要求3)试验检测设备投入方面4)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的表示方面,要求采用条形图法、关键线路法绘制等。5)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要求方面6)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①招标文件的规定目录不得编页码而编写页码的。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页码标注于页面底端居中位置,正文标题及内容的首行顶格的。③未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封面,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封面打印装订的。④未按规定沿着装订孔纵向用白线绳三点一线装订的。⑤字体字号、标题层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书中财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1)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2)投标报价与唱标函7、投标书中封面、目录、页码编写方面的错误1)投标书的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工程名称与合同段编号等方面;投标日期是否准确?同时购买多个合同段并存在多个合同段投标时,封面合同段编号与正文合同段编号的一致性。有时出现封面是监理JL1标而正文内容却是监理JL2标的正文而被废标的情形。2)投标书的目录。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字体字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违背目录编写要求的情形,一是要求编写目录而没有编制目录,二是要求不得编写目录而又编写了目录。3)投标书的页码。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投标文件没有逐页标注页码;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如缺48、49页等。有的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4)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手签,使用了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未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分上下册等多册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只签字上册,下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而被废标。8、投标书中其他编写内容的错误(1)填写《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的,实际仅填写了1年的而被废标;或者不是规定中的近三年的,如2017年2月招标,要求填写近3年的是指2014、2015、2016年,而非填写2013、2014、2015三年的错误等。(2)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拟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附社保缴费证明,或应附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全、未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而被废标。(3)提供信用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如总监焦某某、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黎某在省厅信用信息系统中查无此人等。(4)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投标文件未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且没有投标单位印章的;或者未全面提供,如缺少房建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等。投多个标段时,一定看清招标文件是要求分别查询、原件分别装订,还是共同查询、出多份原件分别装订。如果只要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共同的查询原件,A1投标书中装入了原件,A2投标书中放入彩色复印件就可能会被废标。(5)投标联合体方面。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附联合投标协议而没有,就会被废标。未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中联合体一方的《财务状况表》或某年的流动负债未填写数据,以及未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财务报表;投标文件未附融资承诺函等,均可能被废标。9、投标书的审核、修改、打印复印、签字盖章方面的错误1)投入人员姓名核对不仔细,特别是同音字校对。2)投标书的签字盖章方面。10、投标书的装订、包装、密封及提供U盘方面的错误1)招标文件要求左侧装订两钉,钉不外露,封底为白色A4纸。2)提供U盘方面。招标文件规定随投标文件提供同版电子标书U盘;没有提供而被废标。U盘的投标单位标识错误、合同段编号错误的。U盘包装的信封错误,有的要求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有的要求包封在“第一信封”中,实际包封在“第二信封”中而被废标。11、投标书正本、副本标识方面的错误12、投标书的递交、参加开标会议方面的错误建筑市场与交易网致力于打造建设工程行业招投标综合门户,业务覆盖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变更通知,VIP项目,拟建项目,在建项目...等等,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企业、供应商提供全面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规范标准、招标投标配套服务为重点的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特此申明:本文由建筑市场与交易网整理编辑,转载请联系我们

“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等6种情形被认定为虚假招标。 “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等10种情形被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等5种情形被认定为串通评标,另外还有4种情形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被认定为违规招投标的25种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来源:筑龙造价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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