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_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8:33:59 人阅读
导读: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

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三是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

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在房屋抵押市场上,如果借款人在某一金融机构做了最高额抵押,那么他就做不了二次抵押了。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发含义不同、所具有的特点不同以及作用不同。一、二者发含义不同,1、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二者的特点不同,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二者的作用不同,1、最高额抵押发的作用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2、抵押的作用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是担保债权金额是否可确定的区别。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在约定一个最高额之内,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其金额是不确定的。而一般抵押担保都有确定债权金额。

第二是担保主合同个数的区别。最高额抵押可以为多个借款合同做担保。而一般抵押则是与主合同一一对应的,即只有一个借款合同。

第三是担保期间的区别。最高额抵押只确定债权发生时间,而不确定履行时间。只要借款发生的时间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管借款合同期限多长,都受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也就是说多笔债权的到期日是可以不一致的。而一般抵押,其抵押担保期限是与主合同一致的,即债权的发生时间和履行时间是确定的。

第四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设立可以不依附于主合同,也就是说作为从合同可以独立生效。而一般抵押合同,必须要依附于主合同才能作为从合同生效。

以上为本人的一些总结,未必是专业的法律词汇,欢迎指正。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一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二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三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五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六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主要的区别是: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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