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公司不管是以裁员为由,还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给员工放长假的目的就是希望员工耗不住,主动辞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指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补偿,希望不大。但根据相关法律,也并非束手无策。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月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
《湖南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给员工放长假,即是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曾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若是公司拒不发放,可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进行申请仲裁。
虽然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但即便公司合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仍然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这样耗着确实不是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条件即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安全卫生条件。某些调岗、降薪等就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依据这一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这一点,并无详细的明文规定,可操作性强,最好多咨询律师的建议。
在这之前,我想声明的是这些过程并不简单。要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证据很重要。比如保存相关的书面通知,如《关于员工放假的通知》《待岗协议》等。及有关的录音等。
众志成城。既然已经有十几个员工,更应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公司非要看到这样,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最后,我想说的是题主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在他们的帮助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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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没有无薪放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不合理,无薪休假不符合人民的需求,不符合劳动法
谢谢邀请!类似的问题老朱在头条回答过好多次了,也帮好几个头条好友处理过类似的劳动纠纷,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老规矩,先说答案:等到休假后第一个月发工资以后,想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申请经历补偿金及其他主张!
楼主所遇到的问题其实非常普遍,每年接近年底,都会有一些老板玩这种套路,目的是想逼员工自己主动辞职而省掉年终奖甚至是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补偿或赔偿(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企业确实经营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或是季节性的因素导致订单不足,而需要停产)。
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部1994年颁布)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这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可以停工放长假,但并不能仅仅给付生活费或是基本工资。
在停工放长假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
从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出现),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法律规定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企业通过放长假只发基本工资或生活费来逼迫员工主动辞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发放工资。
如果企业第一个月就只发基本生活费,显然是违法了,员工完全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其它补偿或赔偿(我处理过的案子中最多的一个提出了6项主张)。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辞职的理由和具体操作方式一定要写正确,否则如果被认定为自己主动辞职,就没法主张补偿或赔偿了!
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私信咨询老朱,获取正确的处理方法!
当然,即便是企业完全按照规定第一个月正常发工资,第二个月只发基本生活费,也不一定就肯定合法,如果符合了某些条件,楼主同样可以主动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近几年宏观经济形势不太景气,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日子很不好过,作为员工,有时候也要多一份理解。
如果企业确实是因为季节性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需要给员工放长假,只要企业能够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工资,老朱建议各位也还是能够暂时克服一下困难,陪企业一起度过难关!
老朱拥有20多年的管理经验,致力于研究薪酬绩效考核、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及员工劳动纠纷处理,欢迎各位点击关注老朱,@老朱谈薪酬绩效管理 ,共同探讨学习!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肯定不合理呀!最起码也应该有一个最低保障线的工资。
不合法,疫情期间,国内这里的公司正式员工,如果被安排强制休假,则最少要付当地工资标准工资给员工,否则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是免费的,也有免费的律师给你提供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无薪休假“违法”!
首先,无薪事假是不违法的。事假的请假制度一般由单位制定,在劳动法中对于请事假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但用人单位安排的休假就另当别论。
单位安排休假应支付劳动报酬。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家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更明确规定:“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要体谅公司遇到的困难。“新冠病毒”疫情突然爆发,典型的“黑天鹅”突发事件,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尤其是长时间不能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来说遭遇“灭顶之灾”。在国家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
企业经营困难也要依法,更要又长远眼光。疫情期间企业采取减员减薪,甚至实施经济型裁员自救方式,都无可厚非,但需要合理合法,况且随着我国控制疫情基本稳定情况下,复工复产已经基本恢复,企业更应该根据经营情况及时恢复复工前的用工和薪酬,否则怎么能要求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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