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离婚时能分割吗_人寿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0:56:35 人阅读
导读:《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

《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保单因为投保人缴纳了相应的保险金,形成了一种财产权益,夫妻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该部分权利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已经缴纳部分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通常分割的是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该费用是以退保时能够退保的预计金额然后进行分割。

打个比方。ab两夫妻投保了一份人寿险。连续交了三年,总共交了2万块钱,保险还需要继续交10年。现在ab两人诉讼离婚,该保险并未退保,但是一方可以主张已经缴纳的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对此进行分割。这个是很正常的法院会支持这个要求。

我是律师说财富传承,关于保险也是钱,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话题,我在我的头条“文章”中有详细的解说。

保险最大的功能是保障,有保障“财产”“人”“钱”等三个通俗的分类。

保财产的,比如机动车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我们列入财险的范围。

保人的,比如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保费低保额高,利用杠杆,少量的花费对冲巨额的损失。一般消费型的没有现金价值,有现金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不主张退保。

保钱的,比如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万能险,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及续交年保费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的年金、万能账户中的资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一个从事十年保险客服工作的老兵,首先可以强调的是: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从题主描述的意思来看,应该是在婚内以丈夫名义为妻子投保的人身保险,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

只要确认题主本人是投保人的话,题主是可以自行到保险公司去办理退保的,带上身份证即可,即便保单不在你手里(写一个遗失声明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征得前妻的同意,退保金也是退到题主名下的活期储蓄账户的。但是退保金如果在离婚前并未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话,前妻如果知晓退保了,还是有权利要求分割这笔退保金的。

从“离了还是好朋友、散买卖不散交情”的角度出发,其实还有更好的处理方式:保险可以不退,前妻留着毕竟也是份保障,但是可以由前妻自己来缴续期保费。当然,最好是和前妻一起去保险公司办理一下投保人变更手续,将保单上的投保人变更为前妻自己,缴费账户也一同变更为前妻自己的。这样,既不伤和气,也避免了退保损失。

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就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保险问题要按照保险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以及我们的工作经验,并参考了最高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将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总结:

一、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保险条件的,法院不支持分割;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一般予以支持。

2、失业保险

一般参照上述养老保险分割方式处理。

3、医疗保险

因该保险涉及到特定的人,一般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商业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分割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2、健康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都是针对人身损害,具有人身属性,故这类人身属性保险金一般应认定为受到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人寿保险合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则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保险金的分割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的功能主要是为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而保险标的的归属则一般确定了保险金的归属。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保险标的本身归夫妻一方所有,则相应的保险金也归夫妻一方所有。反之,亦然。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咨询或交流,请点击右上角“关注”后,直接通过头条“私信”联系)

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人寿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投资行为,投保人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来购买保险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全人寿保险是对特定人的寿命进行投保,到了一定年龄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险种,具有养老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应该由监护人对孩子的保险给予合理保护(享受权归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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