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村集体资金案例_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3:35:10 人阅读
导读:若为私人企业员工,则构成挪用资金罪。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若为私人企业员工,则构成挪用资金罪。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你好,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同志: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未设立专款账户,该款直接划入村集体账户,与村原有的集体资金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

该村村委会主任封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请问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读者李芳李芳同志: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有关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九十四条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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