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_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27:24 人阅读
导读:谭秦东应该是走出看守所了。下面这个图就是从看守所出来的他:但暂时还不是彻底重获自由。因为目前是变更强制措施,此前谭秦东的强制措施是逮捕,变更后,应该是“取保候审...

谭秦东应该是走出看守所了。

下面这个图就是从看守所出来的他:

但暂时还不是彻底重获自由。
因为目前是变更强制措施,此前谭秦东的强制措施是逮捕,变更后,应该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是在居住地执行,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最新消息是,谭清洞已经被取保候审,他可以走出看守所,回家好好休息了。
从2018年1月10日晚上被跨省刑事拘留,到2018年4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总共被羁押98天。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对于检察院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凉城县公安局接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有可能在补充侦查期间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当然,也不排除凉城县公安局在补充证据后,又把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继续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的情况非常普遍。
第一次补侦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前的3月23日,本案已经被凉城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过一次,检察院要求凉城县公安局对文章点击量和转发量是如何认定的等6个方面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但实践中此种情况比较少见,甚至是罕见。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次补侦后,如果依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这里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可以”。
以上两种都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谭秦东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定不起诉:
因此,本案在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公安机关不撤案停止侦查,依然将案件重新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对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和证据都清楚的表明,谭秦东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检察院应该以谭秦东依法不构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谭秦东,在刑事诉讼中,此种不起诉称之为法定不起诉,谭秦东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注意,不是所有的法定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凉城县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认为谭秦东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种情况也是法定不起诉,但是谭秦东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酌定不起诉:
但是,如果凉城县检察院通过两次补充侦查,认为谭秦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凉城县检察院可以在自有裁量权内决定不起诉。此种情况下,谭秦东依然会被依法释放,但是却不能获得任何国家赔偿。
笔者认为,在案事实和证据表明,谭秦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应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还有一种情况:不了了之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了了之。比如说,检察院目前对谭秦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或者解除、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谭秦东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问题:
因此,如果本案最终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等结果为终点,谭秦东有可能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谁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因此,赔偿的义务机关就是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多少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而且,是指赔偿义务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由于每年职工日平均工资都在增长,这样规定的好处就是,赔偿机关如果迟迟不作出赔偿决定,赔偿的相应标准也会逐年提高。
法律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假设谭秦东申请国家赔偿,而凉城县检察院在2018年内作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那赔偿的标准,就是2017年的标准。而根据两高在2017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标准,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而谭秦东是在2018年1月10日晚被凉城县警方带走,据凉城公安局披露,谭秦东是在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其于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总共98天。那国家赔偿的总额就是258.89✖️98=25371.22元。

检察院批捕,但又被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法院审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扩展资料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以一个月为限。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侦期满后案子会重新回到检察院。第一次补侦期满后,检察院审查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仍然不足,则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如发现证据已经充足则会提起公诉。第二次补侦期满后,检察院如发现证据依旧不足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不规范的操作,补侦期满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交案卷,但是检察院不收案卷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比较棘手的。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此时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院,但实践中公安撤案的情况比较少,撤案意味着公安办理了错案,而撤案还需要公安局负责人签字、需要上会,流程比较麻烦。驾驶证身份证的问题可以向公安提出申请,走一个请求解除扣押的手续,这个还是比较好办的。

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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