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如何征收_集体土地拆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3:49:44 人阅读
导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可以整理为9大程序。征地报批前的程序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可以整理为9大程序。

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强调一定要书面告知到户,而不能仅仅告知到村委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一步骤十分重要,其告知内容其实就是之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被认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开端。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一步骤实际上与批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作用相似。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计算问题贯穿于整个征收程序的始终,实践中一些地方不补地上附着物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市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一书四方案”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将“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等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报。

这是报批时必须有的,如果没有或者只要缺少一种,那么政府征地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来获取涉案项目的“一书四方案”。

征地报批后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获取“征地批文”后,征收项目才能合法开展。无批文的项目被称之为“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是典型的土地违法现象。

1.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事实上是依据“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作出的。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但如果在征地报批前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时已经登记完毕,那么也就不用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了。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也当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也就是报批时组卷上报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在批前已提出过意见、召开过听证会的,批后通常就不会再召开听证会了,但仍要向提出意见的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后,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5.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强征,一旦您的土地被司法强征,那么您除了认命的交出您的土地之外别无他法……所以您要做的就是在人民法院介入之前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没有提起诉讼,那么等待您的就是司法强征。

想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利益,就要明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只有搞明白征地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执行启动的,才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从容应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有关权利人来说土地就是生活的保障,一旦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又拿不到合理的补偿,那就是真的“赔了夫人又折兵”,长远生计丧失保障了。

集体土地拆迁通常指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适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适用保障被拆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想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利益,就要明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只有搞明白征地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执行启动的,才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从容应对。

村民集体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题主所说的农民集体的土地,大概就是村里没有分配到户的这部分土地吧?

这部分土地如果被征用,除了村集体提留外,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

农村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的。如果没有分到个人手里的土地,已经对外发包,或者租赁,不管岀租或租赁给谁,依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这种情况,如果被征用,无论是对外承包或者租赁,界时合同自行终止。

这部分土地征用后,一般地区都是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村里提留百分之二十,作为村里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于百分之八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头,平均分配。

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本村农民的总称,是有限定的。各村都有各村的说法。

但有的村分配形式也不尽相同,只要村民决大多数的意见,也可以尊重。如今农民实行村民自治,只要在不违背政策规定,大家又没有意见就好。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

“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

“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农民的房屋,都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拆迁标准都是一样的。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要是没有被国家依法征用,它的性质就永远不会改变。

农民建设房屋,都是要在村履行审批手续,写个申请找村里批一下,然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他们按照乡镇规划总体要求,按个公章,发个批件就算完事。说是要经过县级土地部门,其实基本乡镇就代理办了,只需县级备案。因为农民建筑房屋使用的是农村自己的土地,各方面审批都比较简化。所以,农民所建的房屋就是集体的土地性质。

如果要把这部分土地改为国有土地,那各项手续就不是这么简单,要逐级审批,占用多了还要国家土地部门审批,还要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使用税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比较多的。

房屋拆迁没有统一标准,标准基本都是辖区市级政府制定,由市长签署后执行。所以遇有拆迁,要依靠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您好,很荣幸能回答您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它关乎着最后能否取得令自己满意的补偿。补偿协议,是每一个被征收人都关注的大事,关系着一家人今后的生计,如果协议存在问题,那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它理应得到每一位被征收人的重视和谨慎对待。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前都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注意是否看到了这些文件

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发布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如果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被征收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签字!


二、注意签订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知,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三、注意协议是否载明被拆房屋基本情况

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未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拆迁工作,造成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拆除,但是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的被征收人来说,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很难得到证实。  

因此,补偿协议中要载明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避免无证房屋被拆后无法证实房屋实际情况而造成的征收拆迁纠纷。


四、注意协议是否明确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有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以重置成新价为原则,包括房屋的重建成新价和宅基地地价;产权调换相同地段按合法面积最低拆一还一;确保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  

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应依据上述的补偿标准协商好补偿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地写在协议中,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情况、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时间。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要注意在协议中应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五、注意约定补偿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

对于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法律允许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进行协商,并鼓励征收方对积极配合征收者予以适当奖励,即补偿协议以双方合意为主。因此,补偿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尤其在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时,如果没有明确交房时间、过渡期限,一旦征收方到期无法交付调换房屋,仅凭微薄的过渡费根本没有办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旦出现征收人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订补偿协议时,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注意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将其明确地写进补偿协议中,只有这样的补偿协议才能放心签字!(京平~黑)

依据最新的《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以改善居住条件为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三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安置房安置。三,重新选址新建安置。选择什么样的补偿方式是农民朋友的权力,是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正确的选择权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什么是居住条件的改善呢?就是我们的宅基地证,和房产证(集体性质)登记的面积越拆越大,越拆越好,反之就是居住条件降低。国家以法律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希望朋友们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政策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我们就坚持依法行政,谁要改变法律,让我们过穷日子,我们坚决不答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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