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动解除_劳动合同能自动解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5:31:49 人阅读
导读: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系法定终止。员工自离,就是员工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单位没有及时回复同意或是不...

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系法定终止。

员工自离,就是员工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单位没有及时回复同意或是不同意而主动离开公司的行为;二是没有和用人单位打招呼直接离开。自动离职的行为不管属于哪一种,其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重新就业和继续缴纳五险一金都有一定的影响。

第一,自动离职15天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管是什么情况自动离职,没有和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公司的行为,很多单位对这种行为都是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设定了一个15天的缓冲期。之所以要设定一个15天的时间,主要是能给彼此一个缓冲的时间,让离职者能够在这个阶段冷静地思考,或者回来办理有关的离职手续,作为用人单位来讲,有一个和劳动者联系沟通,了解情况的时间。这个缓冲期过后,如果用人单位联系不上劳动者,需要张贴有关公告,用公开形式告诉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15天过后,离职者还是没有和用人单位联系或是回来办理离职手续,那用人单位可按照旷工来处理,解除与离职者的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自动离职后对员工的影响有哪些?

一是对自身形象的影响。不管什么情况下离职,都要做到依法合规。如果用人单位三十天过后没有明确书面回复员工离职请求的,都可视为用单位同意离职,应当主动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当月工资,开具离职手续,这才是合理合法的离职。但是如果不打招呼,不办离职手续就离开,本来是自己有理的也就变成无理了,还让用人单位作为自动离职来处理,这对个人形象、求职声誉会有一定的影响。

二是办不了离职证明,会给自己造成很多不便。离职证明的作用以前我说过,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也是到下家单位工作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凡是比较正规的单位,都需要离职证明。虽然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为员工开离职证明,但是由于你自己和单位在离职问题的处理上,已经产生了矛盾,开离职证明有可能会比较麻烦,甚至在离职证明上注明你是属于自动离职,或是因为旷工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离职证明,对个人职业生涯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受影响。如果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内,下一个用人单位为你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有的地方也需要离职证明,也有的不需要;但是如果是跨统筹区办理或是以个人身份办理社保接续或转移,都需要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那是非常麻烦的。

第三,需要引起注意的几点启示。

员工作为弱势群体,但是也要注意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建立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础之上的。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跳槽时,尽量按照劳动法规的要求来办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是做到有礼有节,不要冲动行事。自动离职行为带有冲动的性质,有可能将有理变成了无理。

三是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便于今后自己维权。

四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离职,都要记得索要离职证明。

总之,对于需要离职跳槽的员工,不鼓励采取不打招呼式的行为,合理合法,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这才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楼主的意思应该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在法律上一定要严格区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

平常我们说劳动合同解除,实际是想说劳动合同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就包括劳动合同终止,但说成了”自动解除”。

合同是否可以自动解除,以劳动合同为例,劳动合同不存在自动解除的问题,这是一种错误的提法和认识。

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终止而非解除,不要将二者混为一谈。任何解除行为都是要办理离职手续的,否则就不视为解除。既然要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存在自动解除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条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