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所谓的保护弱者!其实我觉得更加助长歪风邪气!如果没有所谓的保护弱者 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 !所以人人都要为交通事故负责!没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说! 现在马路上 电动车 三轮车!或者行人过马路头不抬眼不睁的。 你按喇叭 都当没听见 心里就认为反正你不敢撞我! 往往就是这种心态!不是机动车不想停 有些情况是停不下来! 酿成悲剧 谁都不想! 我个人认为交通事故 就应该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不要考虑什么弱者!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 事故就会减少! 不要在发生中国式过马路!
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对方是全责的情况下,你需要先确实去哪修车,把车送修到修配厂以后通知对方,让对方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定损以后你就可以正常修车了,车修好以后你可以选择你垫付维修费用把车开走,再找对方索要维修费用,也可以不拿车让对方来给你支付维修费用,或者是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修配厂,这都是可以的。如果对方不给你维修费用或者不配合你,你只能通过起诉进行解决了。
交通事故当中,属于全责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来认定。当事人双方当中,一方属于以下的行为,另外一方没有这些行为的时候,属于以下行为的行为人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全责一方。
(一)行为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对当事人的车辆造成了追尾。
(二)行为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属于逆行的情况。
(三)因为行为人的倒车行为,导致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
(四)行为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发生了溜车的情况。
(五)因为行为人进行车门的开关行为,导致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
(六)行为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行为人在行驶驾驶车辆的时候,没有对交通法规定的让行情况,进行礼貌让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在法律上面属于应该负全部责任的情况。比如行为人属于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是行为人属于逃逸的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办法去认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案,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办法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