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是看事故原因。如果是在上述规定的事故中受伤,并且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否则,则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2、下班途中因其他原因受伤的,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比如,自己跌伤、石头砸伤、他人打伤等,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是否上班打卡,与本案无关。因为,是否上班打卡,不过表明职工可能存在迟到的情形,不过,那是上班问题。而本案说的是下班途中的问题。因此,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1、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情形,其被认定为工伤的必备条件是:
(1)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所谓“下班途中”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本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及对等责任,但不能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2、人社局之前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的事实条件,人社局不认工伤的原因无非是:受伤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受伤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受伤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上述这些事实,需要查阅法院的判决书才能清楚。因此,在没有看到法院判决书之前,无法对此发表具体的观点。
3、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理由。这里需要弄清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工伤的理由与之前是否一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就是说,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是否与之前一致?因为没有看到法院判决书及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在此也不能发表具体的观点。
4、当事人的诉权。既然当事人对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自然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前一致,那么,法海一粟建议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首先,要肯定你是在当地因工作需要也许去客户厂家联系业务或购某产品的标准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与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作工伤。
至于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医院就医后,根据医生的诊断护理养伤后,能正常的走动,保存好病历卡及相关摄片CT等病历资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工伤验证机构,
将所有病历资料交给该机构申核,看结果工伤达到几级程度,再由社保工伤机构处理相关赔偿费用,而不是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人,因为单位为你在平时每月已经投保了工伤险,所以具体赔偿应有社保机构负责解决。
朋友你提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
存在不少这样的问题。
如果是个人老板开的公司出现这
种情况比较多一些,如果是国企
单位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一般个人公司如果是认定为工伤
公司需要垫付医疗费,住院费等
一些费用,还要付你每月工资,
还需要安排人员去处理你的赔偿费问题,所以公司不愿意认定你为工伤。
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一7)条第六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公司不给认定为工伤可以向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通知公司,仲裁结果会邮寄到公司不同意也不行了,如果不执行还可以凭劳动仲裁结起诉到法院公司可能受到更多损失,公司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
希望能帮助你朋友:
头条友友们如果是有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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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