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85条内容_民法总则85条讲的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3:24:09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区别:是子母概念,即:民法总则是子概念,民法是母概念,民法包含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上部,是民事活动的总纲领。与下部[分则]合并统称为民法。[民法]: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请见第二条。附: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玉平、张荣波等见义勇为先进模范的事迹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老奶奶摔倒了扶不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社会负能量也不断地困扰着人们,一定程度上令许多人在应见义勇为的时候犹豫不前。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前相互帮扶,《民法总则》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者造成受益人损害时免除责任。《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我们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一定要鼓起勇气、见义勇为,因为我们不仅有着道德的支持,更有着法律的保障。

民事案件里的“公序良俗”,一旦入典,就成了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序者,公共秩序也,国家社会存在发展必需之秩序;良俗者,良善风俗也,国家社会存在发展必需之道德。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遵守公共秩序、符合良善风俗,否则的话,人和社会都将变成“劣币驱逐良币”状态,甚至进入一个“比烂”的形态,那是很可怕的。

您好,自愿是指自己愿意而没有强迫地去做的,行为是自己的意愿而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崔建远教授认为,本条属于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因为在比较法上,即便是在实施紧急救助时,一旦救助人对于受助人的损害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样需要救助人对受助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第184条规定根本没有涉及主观要件问题,这不符合规定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者考虑不周。为此在适用该条时需要加一个但是,即“但救助人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者除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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