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为什么不可以调解_公诉转自诉,为什么不能调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37:15 人阅读
导读:自诉案件三种,告诉才处理的,情节轻微当事人证据充足的,本来应该公诉但是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给开具了不起诉的证明,当事人认为该起诉也的确有证据证明该起诉的,可以向...

自诉案件三种,告诉才处理的,情节轻微当事人证据充足的,本来应该公诉但是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给开具了不起诉的证明,当事人认为该起诉也的确有证据证明该起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前两种可以调解结案,因为本来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情节很轻微,但最后一种属于纠错了,本来就是应当公诉的案件,当然不能调解。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公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自诉条件:

一、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该案件是自诉案件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扩展资料: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

因为公诉转自诉原本就是属于公诉案件,反诉程序里面检察院是不能做被告的。

自诉案件分为三种,前两种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这是在一审当中。

所以二审如果自诉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是不能统一说可以调解的,因为自诉案件还包含了公诉转自诉的情况。

因此,刑事诉讼法就统一规定为不进行调解,直接告知另行提起反诉,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进行任何处理(包括调解)。

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反诉,可以先行调解,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这里是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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