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继承后爸的遗产吗_父亲的遗产如何继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9:33:57 人阅读
导读:继承主要有三种方: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上述情形均没有的,则按照法定进行继承。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

继承主要有三种方: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上述情形均没有的,则按照法定进行继承。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如果其遗嘱表明遗产由他人继承,那么该子女则没有相应的继承权。

在其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则继承开始后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那么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且该子女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其并未被其直接抚养,其仍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事件】

李明(化名)的父亲在他4岁的时候就患病去世了,房产有李明继承了下来。2年后,李明的母亲王敏(化名)改嫁给了老张,其膝下有一子张天宁(化名),李明也在继父的抚养下长大。为了感谢继父的照顾,李明一直赡养年老的继父直到其去世,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李明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张天宁却要求继承全部房屋。

张天宁认为:李明已继承了他生父的遗产,不能再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分析】

王敏作为被继承人的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老张的财产。李明虽然继承了其生父的遗产,但其与继父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张天宁作为老张的生子女,虽然在其父亲生前未尽过赡养义务,但并构成其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张天宁对其生父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但因为张天宁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李明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张天宁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遗产继承权是从死亡时开始,不仅包括房产,还有收入、田地、字画、专利、著作权及其他个人财产等也包含在内。

而你问的在父亲死后其他子女还有继承权?这个有多种情况,分析如下:

其他子女没有继承权的情况

首先必须明确其父对该房产拥有部分具有100%的支配权,也就是其配偶已经放弃房产或死亡的前提下。

并且其父在生前有遗嘱,同意把房产全部赠予给儿子,并进行过公证。

这样其父把自己的房产通过遗嘱赠与该儿子,那么,其他子女就失去继承权。

其母亲还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在其母亲没有放弃或明确不拥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之外,其父亲没有权力来支配其母亲的这部分财产。其母亲这部分的遗嘱无效,应该归其母亲所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遗产继承权的情况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那就是其父死后,该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1)在没有遗嘱,其母亲还健在的情况下。先把其父拥有的财产一半归母亲所有。另外,其余部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2)其母亲不在或无拥有权,那么其父亲的财产全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注: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也要包含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遗产问题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不是几百字可以写的清楚。

民法是讲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有些纠纷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思考。

由此可见,家庭成员分家后,只要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一但发生继承事由,均可依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或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王甲虽然分家另过多年,但不能因此视为其已经丧失对父亲王老汉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权的继承权的理由,王乙无权剥夺王甲的继承权。对本案的处理可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确权,即确认10万元是完全归王老汉所有,还是属于王老汉与王乙的共同财产,如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王乙对公司承包亦有贡献),则应将10万元中属于王乙的部分分割出去。二是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王甲与王乙同在一个继承顺序,对于各自继承的份额,他们可以依法协定。

谢谢邀请;共同生活的继子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要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继子才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继承遗产,由父母,配偶,以及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领养的子女。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承认的继父子关系,并且对继父进行了赡养,才具备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领养的孩子,可以直接进入第一序列继承父亲的遗产。得到法律承认的继子,必须对继父进行了赡养的义务,才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否则,就没有继父的遗产继承权。

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由父母,配偶和子女继承的,女婿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之间既没有抚养关系,也没有赡养关系。所以,女婿的遗产也是由亲生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继承。

除非依据遗产拥有者的愿望,留下遗书指定继承人;女婿指定岳父母继承遗产,继父指定继子继承遗产,在法律上才完全具备了合法性,法律是支持的。

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小刘6岁时父母离异,次年,小刘随母亲改嫁张某,母亲改嫁张某后没有生育,生父刘某再婚后又生育有一子一女,小刘与继父生活期间,生父刘某常去学校探望小刘,并给他买些食物、学习以及生活用品,小刘参加工作后,也常给生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并每月给生父刘某一些零用钱。

在2002年5月,小刘继父张某因病去世,小刘随母亲一起料理完继父的后事,并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张某去世后,小刘与生父的来往更加密切,父子关系也越来越好。

2006年8月份刘某病重,小刘前往医院探视,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一起照料父亲起居,刘某病故后,小刘又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一起料理后事,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小刘与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发生争执,小刘认为自己是刘某的亲生儿子,也有继承权,而弟弟、妹妹则认为小刘与继父生活,并继承了继父的遗产,这些年来,小刘虽与父亲有来往,但毕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两个家庭的成员,因此,小刘不能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又继承生父的遗产,所以不同意小刘继承父亲的遗产。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小刘自6岁起就与继父一起生活,由继父抚养长大,小刘长大之后对继父也尽了赡养义务,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小刘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而小刘与刘某是亲生父子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发生改变,刘某生前父子两人一直保持联系,小刘参加工作之后,对父亲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生活上也给予了一定的照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因此,在本案中,小刘在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后,仍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之后,即与养父母确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终止了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为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又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由此可见,继子女的双层继承权与养子女的继承权不同。

本案中,小刘对生父的遗产虽然有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刘未与生父共同生活尽义务相对较少,在在遗产数额的的分配上可适当少分些。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肯定不合理!

你父亲意外去世,关于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不会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啥事。

你父母既然离婚,那就只剩你和你奶奶两个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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