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为什么会退侦?
退回补充侦查在刑事案件中是很正常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退两次。如果第二次补侦后,检察院还是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一般就会做不起诉处理,也就是案件不会到法院。
具体到开设赌场罪案件,网络开设赌场是目前比较常见的类型。在这种类型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赌资的认定、后台数据的提取等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没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下,受制于现实条件,很多时候无法收集到全部证据或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检察院会退侦。
2.是否会判刑?
如前所述,如果第二次退侦后公安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还是认为证据不充分,那案子就不会到法院。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相反,如果检察院起诉了,会一并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法官会结合证据所展示的事实和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事实认定,再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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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
首先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是一般参加赌博的人员,赌资的数额不是很大,也就是500元以下的罚款,当然也可以处5天以下的拘留,注意这里不会又关又罚,只是二选一。赌资数额比较大,就可以处500-3000元的罚款 这时候就必须要拘留了。
2
追缴非法所得。
罚款就上面说的那么多,有些人要问为什么被处罚的钱超过3000呢?这里就是追缴非法所得的钱了,比如说赌博过程中赢了钱,给赌场帮忙或者放贷得到的钱,都是追缴的范围。
3
为赌博提供条件。
不仅仅参加赌博的人要处理,为赌场提供条件的人也是要处罚的。这就是很多在赌场上班的人被抓的原因。不过,一般情况下都是拘留或者罚款,被刑拘的情况,通常是在前期。被判刑坐牢的,通常是得到的工资明显超出社会工资或者是赌场骨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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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放贷的处理。
在赌场放贷也是要处理的,除了按照赌博来处罚,还要追缴违法所得。如果放贷比较多,盈利比较大,也是可能被判刑、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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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处理。
开设赌场的人一般都要判刑坐牢,当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赌资达到50000,抽头达到5000,参赌人员超过20人等条件,一般都会达到的。但是也不要过于担心,赌博罪的处罚不重,认罪态度好的话,办取保候审和判缓刑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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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的人也可能坐牢。
不要认为坐牢都是场主和重要帮助人的事,一般参赌人也是可以被判刑的,前提必须是以赌博为业的惯赌人员,这一块认定有点难。
赌博即是不良恶习,又是违法行为,建议远离。
网上赌-博被抓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有违法参赌适用治安处罚,如果有利用赌-博渔利的行为,可能会判别为非法经营赌场罪,那就是犯罪了,会被判刑的行为。
很多的判罚标准是是否利用赌-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要是只是参赌,而不是做代理的话,被抓后属于配合调查情况,事情交代清楚了,最多对应的是治安拘留的处罚,以及罚没一些金钱以及没收一些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只是参赌定义是违法活动,只适用日常的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拘留一个规定的时间就会放出来的,违法参赌的处罚不会重。
如果是调查中存在盈利抽头行为的代理或者说招赌行为,都可能会被立案为非法经营赌场罪,这个就是犯罪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这个案例中要看亲戚是否利用赌-博有其他的渔利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参赌,应该会治安拘留一个时间,就会被放出来。
【每日讲法观点】随着我国的互联网日益发达,很多人也想到了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网上开设赌场很显然是违法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话,完全可以定罪判刑,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主要应当关注赌场的实际控制者、赌场的规模、赌博的时间、赌博的规则等等。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很多人对这两个罪名傻傻分不清楚,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赌博的性质、赌博的时间、参与赌博的人员、赌博的方式等。
开设赌场罪通常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特定的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经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已经规定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认定为犯罪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达到下列情形即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是好是坏,取决于利用互联网的人。互联网本身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能因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而影响了互联网的名誉。
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赌博的,主要的主体为赌博的组织者、赌博网站的建立者、赌博网站的代理者等等。根据主体不同,相关的意见也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