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区凭什么收停车费_物业收车位月租费合理吗?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39:22 人阅读
导读:我也是在宁波,这里也是老小区一个月一百五,一年一千八还要包年,不然一个月停车费就要三百元,六十块钱太便宜了。从这个提问可以看到,业主的误解有多深。可以看到物业人...

我也是在宁波,这里也是老小区一个月一百五,一年一千八还要包年,不然一个月停车费就要三百元,六十块钱太便宜了。

从这个提问可以看到,业主的误解有多深。可以看到物业人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有多差。可以看出普法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看出如何引导业主化解矛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题主说物业按公摊面积收费,要知道物业收的什么费。物业负责的是小区规划内的除业主户内的共同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生活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是按业主购房产权面积收费,表示你应担共用部份的维护责任,你的房子大,就承担的多,房子小就承担的少,更是因是共用部份的花花草草,一木一石都是业主共同花钱买来的,小区大门里,业主户门外的共用区域是需要人来管理,维护,维护有成本,这就是物业费征收及支出的根源。决不是有人说的公摊面积收费的那回事。

题主说小区院子是业主的?这又是一大误区。上面讲过业主户门外,小区大门里是全体业主共同购买的共用产权,更是全体业主的共用区域,并不是任何一个业主个人的,任何业主个人都无权占为己有,占有私用,无权改变共用没施的现状功能。包括小区的消防通道的路,禁止停车。共同产权,共用设施,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决定,这就是业主大会的作用。业主要关心小区事物,积极参加业主大会,集思广议,少数服从多数,处理好业主个人与集体的关糸。不要认为我是业主就可以无偿占有使用共用资源。

题主问为啥还收停车费是不是重复收费。上面讲过物业负责房产与配套。设施(业主的共同产权)的维护,并不包涵业主个人私有财产。所以物业对业主个人私有财产提供服务收费是合理的,也是物业,业主双方认可的,回去翻翻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定合理,合法,合规,业主如有疑问可向房管局,住建委,物价局咨询。

物业的责任更应该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

当前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很深,如不及时化解会演变成群体事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安定。物业每天辛苦的工作,工资不高,福利不高,待遇不高,工作时间长,还要忍受漫骂,欧打,训诉等情况,这都是与物业领导的水平专业知识有关?在现实中,能人不用,专用亲属,熟人,关糸的人员,他们不研究物业的专业法律法规。讲享受,讲推脱责任,把责任推给下属。物业队伍涣散,不负责任。出问题就不可避免了。打铁还要自身硬,做好工作的前提必须先做好人。

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

在居民小区里,业主对物业不满,不用法定的程序去处理往往釆用过激的行为去处理,不交物业费,与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聚众堵大门这些都是违法行为,由于是群体性的,由于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又不能用强硬手法过激的处理。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不良风气,使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深,使取消物业,打黑打物业的叫喊声,越来越大。走出小区困境必须要加强法制治教育,以法说理,以理服人,以法维权,以法做事。

全社会都应关注,共同担起社会责任

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只能化解,不能激化,各管理单位要各尽其责,不能不管不问。特别是业主沒有反映诉求的渠道,有问题无处反映。所以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是当务之急,让业主大业主大会反映诉求,共同参与处理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大事。利用业主大会做为普法教育的好平台,对业主开展法制教育。管理部门要听从业委会的工作汇报,要给予业主大会的正确的指导,要组织业主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讨论,倡谈,让业主多提合理化建议,共同努力做好小区工作,正确处理物业服务与业主要求的服务的标准是不是弄的明白?业主诉求与全体业主们诉求关糸。业主利益与全体业主利益的关糸。特别是媒体介入小区矛盾纠纷,应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为主线,以市场规则不可违背的前提开展工作,以法律以合同为依据,倡导换位思考,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得到教育,才能化解矛盾,才能处进小区的和谐稳定。

公共车位归业主所有,没有得到授权,个人无私自占用的权利,更没有用了不付费的道理。

提这一小区公共类问题的人里面的大多数,在说辞中曾偷换了概念

公共车位归“业主″所有,“业主″这个词儿是人的复数,是指以户为单位、小区所有的房屋拥有人,而不是特指某一个数个有名有姓的房屋拥有人。好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猛然一看就被带到沟里了。公共所有不是个人占有。

小区里面的公共车位,分地面和地下两种。无论哪一种,这些车位都应该有组织地分配使用。很显然,这些公共车位数量比户数少,如果等于或者超过,那么每家分一个,矛盾也无没有多少。

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入住户数少,业主的车可以随到随停,物业公司正常收取管理费,并不多加干涉或指定车位,这就给一些业主造成的错觉:想停哪个车位就停哪个车位,其理由是公共车位归业主所有,我是业主,我可以随便停,物业公司\其他业主管不着。

公共车位在小区里数量绝对有限。绝大多数小区公共车位在几十到一两百个之间。少数小区也许根本就没有。因为有的小区因为设计是人车分流,没有一个地面停车位,地库全是人防或者是产权车位。这种设计跟开发公司的设计思路和当地的法规要求有关。

如果业主很在乎车位这个问题,那就应该在购房时详细了解清楚,谨慎签订购房合同。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增加租用或购买车位的约定,不然到了入住之后再提这个问题,就是缘木求鱼,不是说做不到而是说可能性不会很大,总之受制于多种因素。

更有离谱的业主,自己买房时不考虑车位问题。入住以后,在车位紧张的情况下,居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解决车位,不然不缴物业费。

总共就数十个公共车位,却已都有人陆续租用,业主之前自己没有考虑购买或者租用车位,你让物业怎么解决?难道把开发商没卖出去的车位抢一个给你?

随着入住率的提高,公共车位僧多粥少的局面一定会出现。如果物业公司不加以管理引导,小区里面就会出现抢车位现象。业主之间关于停车问题的矛盾就会出现,争吵、打架现象都会出现。

大多数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都会约定车辆管理方式。对于公共车位大多数都是采取收费管理方式。

前面说了小区公共车位数量不会很多,可能约占总户数的20%左右,或者更低。我们就以这个比例来举例。也就是说五户业主才摊到一个车位。按照车辆管理方案,对于公共车位收取停车费,在扣除了必要的管理成本之后,其收益用于所有业主,这是相对公平的。

为什么公平?要知道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广大业主所有,但并不是属于有车业主所有!绝大多数小区都有业主并未购置车辆。如果不实行收费管理,对于这些未购车业主来说,他们所共有停车的权益被有车业主白白侵占!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如果小区大多数业主对公共车位使用收费有不同想法,那就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实行免费管理,只要解决了车辆管理费的出处,物业公司该同意的。

那么如何保障没有车的业主的权益呢?保证权益首先一条:必须是公平。笔者有一个建议,前面例子说五户人家才摊到一个车位。那么,这五户抽签,按一户免费使用一年方式轮流使用。至于中签的业主是停车,还是出租给别人,都由当年使用人决定。当然也可以支一张麻将桌,可以整年空着车位晒太阳。

至于其余四户怎么办?特别是有车的业主,那就要将自己的车停到小区外,要不然花高价租个车位。

行不行?

没道理。小区是业主的,车位也应该是业主大家的,怎么分另当别论,物业收费不合法也不合理!凭霸道、凭业主不反映而收费!

作为一个调解物业纠纷的从业人员,看到这个问题,哥无奈的摇了摇头,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让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甚至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提问者说的物权法的规定,理解有误。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规定的解读是,规划的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即拥有产权,产权人有权处分。但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是小区内所有的车位,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开发商把地下所谓规划的车位,办成了自己的产权,即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句话的解读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比如,我的房子,愿意卖多少钱还是租多少钱,我说了算,能不能卖的出去或租的出去,不劳别人操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还加了一句似乎保护业主权益的规定,即“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综上这几条规定看,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车位的售价或租价,同等条件下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些规定,也导致了专有权和共用权的冲突。

哥遇到过这类纠纷,一个恨不得收天价,一个恨不得一分不交,一个要涨,一个不干,双方的诉求完全背道而驰。

有些律师说,涨价应该和业主协商,并且经过双2/3同意。这类律师应该过来帮着协商和组织一下表决,看看哪个业主同意涨价。

哥没本事,劝双方相互妥协,涨了点价格,算是暂时平复。哪天开发商再提出涨价呢?

其实,关于规划的车位,有两个问题没有考虑到,或者故意被忽略了。

一个是车位建在了谁的土地上?业主买了房子,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拥有此块土地的七十年使用权,土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业主的土地上建了车位,有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证据吗?如果没有,凭什么在业主的土地上建车位?

另一个是人为造成了垄断。小区的车位,与小区绿化、道路、化粪池等基本类似,是业主的必需品,是刚需。如果办成了专有产权,业主只能在此停车(地面车位数不够,周边道路贴条),而且仅此一家,会造成什么后果,马克思早就告诉我们,这是垄断,产权人有绝对的话语权,爱租不租。

这种规定,不闹矛盾才怪。

所以,国家真的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在开发商的利益和社会和谐面前,应该优先社会和谐。

以后所有的车位,尽量规划时多建,成本摊到房价里,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租金价格由全体业主协商。

原来已经建成且办了开发产权的车位,没有出售的,由开发提供建设成本,允许全体业主购回,归全体业主所有。

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多占有使用的,多支付费用,收益归全体出资人即业主享有。

让车位真正成为配套设施,由业主共同拥有,共同协商使用方案,才有利于共有权和共用权的统一,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水平,但真相却很让人无可奈何。

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小区的停车位在公摊面积内,按道理权属在业主,物业收费是既无正当理由,也无法律依据,哪怕是和业主有个协议也成啊,没有,一样也没有。这种收费却一直存在着,你想抵制,还没个说理的地方。

再回头说了,不光物业收费让人质疑,按理说小区的物业是业主的吧,有人进来先得跟业主打招呼吧,可奇怪的是,这物业进驻小区,和业主毛关系没有。他们就这样进了,小区业主反对无效。不仅如此,你还得向这群不明身份的人交钱,将他们养着,你到哪说理去。

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说,情况不同,答案也不同。

大家知道,通常情况下,车位有两种,一种是制式车位; 一种是小区路边车位。

制式车位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共用车位; 一是私人出过资,有个人使用权的车位。

有个人使用权的车位,物业没有收费权,如果业主委托物业看管,可视情收取费用,但必须对车主负责,出现被盗,损伤,物业应负责任。

共用车位,路边临时车位,属业主公共所有,物业不可据为己有,收取业主停车费,这无异于放牛娃拿主人的牛去出租,并收取别人的租牛费。是不合理的。但是,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和秩序维护费。一旦收费,就要对车主(业主)负责,出现碰擦,盗车物应负责。

费用收取多少,应只收看管和秩序维护费,不可收占位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确定。当收费含占位费时,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只是代收。

无论哪种收法,都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而不是物业说怎么收就怎么收,宣宾夺主。

让物业私占了,还有其它巧取豪夺侵占业主利益的收费。如,广告费,弱电网络有线,移动,联通等收取的费用,这些都应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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