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孤寡人做监护人_孤寡老人的监护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9:53:27 人阅读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选择监护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监护人时,老年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监护人范围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老年人关系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选择监护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确定监护人时,老年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监护人范围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老年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以及组织。

如果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他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社区孤寡老人,如果有单位的,单位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单位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或者由法院制定监护人。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都有双补政第,及护理补助和生活补助,补助额各地有所不同,还可享单独纳入低保,免缴合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不能,由原单位或者所在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做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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