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的机关_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1:35:10 人阅读
导读:我曾经负责整个区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通过多年的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经验,现正式回答一下:山东省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依托山东省行...

我曾经负责整个区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通过多年的执法 人员证件管理经验,现正式回答一下:

山东省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管理,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再一个,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新申领、年审(包括两年年审和四年年审)、清理工作。

一、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条件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事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官方语言有点绕口,我给翻译一下,想申领执法证件,简单来说,就是需要两个条件:1、你所在的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单位要看你编制卡上所在的单位,比如说你编制卡上是某局的行政编制人员,这个局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但是如果你是某局下属某中心事业单位的人员,你编制所在的这个中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到县区来说,就是具有执法权的政府组成部门和各街镇中的行政编人员,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7个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大队、卫生健康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中的事业编人员,且满足上述5个条件的,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这7支执法大队属于受委托执法,需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行使局的部分执法权力。这7支执法大队的受委托权限是前几年省委编办牵头落实的,搞了个综合执法队伍体制改革,把原来的几十只执法队伍统一整合为7支,明确了职责划分。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聘任到执法岗位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人员、尚在行政处分期间内的人员。

再强调一次,行政处罚法等多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必须是行政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岗的人员才能申领执法证件,当然既然是行政单位的人员了,他当然是行政编制了。但是山东省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探索局队合一、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把部分权力下放到了7支执法队伍,这7支执法队伍实行受委托执法,这7支队伍在有的地方是参公单位,在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中的人是参公编制,事业单位中的人是事业编制。具体到这个人是什么编制,要以编办给出具的编制卡为准。一般人们在现实中,说某某某是哪个局的,大部分是一概而论了,实际其中大部分人是属于某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意义上,他不能称为局的工作人员,属于下级事业单位借调在局机关工作,当然现实中混岗混编的情况太普遍了。随着19年全国性的机构改革,大量的事业单位改为中心,这些中心的职能多为辅助性、后勤性工作,编制在中心中的人员不能申领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

多说两句吧,当年申领完执法证件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因为法律法规是在不管更新完善的,你如果想在执法岗位上一直工作,就需要参加统一的年审,年审分为两年年审与四年年审考试。两年年审我们目前要求的需要通过各执法单位组织的考试,而四年年审更加严格,需要参加全市、全区统一组织的执法能力考试,去年的合格分是80分,对于年轻的同志来说好好复习问题不大,但是对于很多单位的老同志来说其实还挺难通过的,虽然说他们执法经验很丰富了,但是书本上的知识可能还是要差一些。

三、执法证件的清理、注销

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凡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也就是说,当你不在执法岗位上了,比如说退休了、从执法岗调到办公室写材料去了、或者说受处理让开除了等等情况,就需要清理掉你的执法证件。

最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越来越严格,执法人员的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以后,我会专门写一点基层执法人员的现状问题,谢谢大家。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此处所指授权是针对组织,不能针对个人。当然依据组织取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司法机关确认才可。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执法机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机关是与立法机关相对应的执行法律的机关,一般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狭义专指行政执法机关。凡是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均可称为行政执法机关,比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质检机关等。狭义的执法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比如法院、检察院不包括在内。通常讲的执法机关,是从狭义上说的。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相对应,执法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权是与立法权相对应的,包括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而狭义上就是指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例如外交部,市政府,县财政局,等等。执法机关严格地说不是一个严谨、确切的法律表述,我们可以理解为有执法权力的机关。二者的区别在于,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执法权,例如司法局、教育局等等;也不是所有的执法机关都是行政机关,比如人民法院、检察院有时就充当执法机关,而它们却是司法机关。所以二者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概念,尽管它们存在重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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