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区别_商业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8:55:08 人阅读
导读: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主要体现在: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主要体现在: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并且只限于国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权利人,这种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四、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由国家的权力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商业秘密的确定仅仅是权利人的个人行为。五、国家秘密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一个事项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有国家才具有对其使用和处理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向任何愿意得到该秘密的人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不对。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价值性。如下: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有法律上的定义,规定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被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法条规定比较抽象,可以在商业交易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或企业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我为客户起草的保密协议复杂的可能也有几页甚至十页以上,仅保密信息的定义就可能占去半页纸。

三、泄密的一方如果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存在保密约定),如未签署保密协议,也可能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根据你泄密所获得利益、权利人遭受的损失额综合判断来确定赔偿数额。我国此类案件的赔偿额通常非常低,且权利人胜诉率较低,因为利用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难度远高于专利制度。

前者涉及到的一个集体,如果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可能会带来无法估计的利益损失或者名誉损失。后者涉及到的是个人,侵犯个人隐私主要是对人的尊严,认得人格不尊重,有时也会造成财产损失。

先说定义: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专有技术系指生产某项产品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术的总和。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给翻译一下: 专利里面的技术都是公开的,因为你要把某项产品申请专利,就必须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一旦某项技术申请了专利,那么这项技术也就为公众所知了.但是同时你也获得了专利保护,也就是别人不能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你的专利.比如说辉瑞制药的伟哥,大家都知道配方,但是因为专利权没有到期,只能买高价产品.(这个好像是今年到期) 再说商业秘密,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你的一些技术秘密之后少部分人知道,相对于外界是保密的,而且这个技术秘密是能带来利益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的配方.这个可以自己搜索一下,就不详细讲了. 最后一个专有技术,这个的意思就是我有一些技术信息,但是别人都不知道,与商业秘密的不同之处就是商业秘密含包含商业经营信息,而这个仅限技术方面。 但是专利和专有技术不是相互冲突的,专利中可以包含专有技术,这涉及到专利里的公开。专利里的所谓公开,和我们一般理解的不太一样,只要满足了能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制造出来的要求就可以。比如说,我有一个生产某种药品的配方,当反应温度是100摄氏度时,对应的产率是1%,150摄氏度时,产率是50%,200摄氏度时,产率是90%,通常产率越高,经济效益越好.那么我要申请专利的话,只要满足有产率,那么这个反应温度我填写100-200摄氏度这个范围都是满足公开要求的,也就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么对应90%产率这个温度,也就是200摄氏度,这个温度我已经公开了,但是一般人不知道只有200摄氏度时产率才最高,这个也是专有技术,或者叫技术诀窍,可以理解为已经申请了专利技术但是隐藏起来的一些技术秘密。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有六个方面的区别: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 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7)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更详细情况,可到盘古网。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区分密级,也没有规定不同密级的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程度有什么区别。区分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机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根据其关系企业利益的重要程度分为A级、AA级、AAA级(或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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