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_确定管辖的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40:57 人阅读
导读: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这样的: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一、划分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七)管辖恒定原则

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告谁就去谁所在地的法院告,但也有特别,以下案件除外:

1.涉及到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类案件,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方的法院告,也可以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告,但现实实务中一般是优先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法院,手里证据不能确定事故发生地的才到被告所在地即所告人的住所地的法院;

2.合同纠纷,或者双方有书面材料,约定了发生纠纷需要到某一方所在地法院去告就去约定的法院;

3.涉及房屋买卖,租赁,继承,分家等因房产产生的纠纷就在房产所在的法院告,而不用考虑双方所在地;

4.涉及建设工程,工程款拖欠等以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为起诉法院。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与 行政处罚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力;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 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哪级、哪里的行政机关予以实施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 罚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管辖,如刑事案件就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另一方面,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 现。因此,凡是确定了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委托的组织对违法行为有管辖权,这个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委托的组织对该违法行为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也有 义务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原则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人民法院合理分工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民事管辖中一般原则是按案件发生地和原告就被告等原则受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规定,在两者之间选择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举例说明:

被告人武某,现住青岛即墨,原籍临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赔偿,在李沧法院一审,青岛中院二审。经查其财产隐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据法律规定,对武某的强制执行,李沧法院(一审法院)、沂水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上述三个法院任选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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