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_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9:03:50 人阅读
导读:;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的公务人员,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2)主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即使某种

行政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体向相对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通常由书面形式表达。   其次,正式作出的处理决定已送达相对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并   不立即生效,只有送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道处理决定,才最后完成而产生效力。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应视为不成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实施处理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2)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4)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处理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的义务,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按对象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的行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一 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 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行为能力;

2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二 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涉及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且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三 程序和形式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1 除即时作出的行政决定外,规定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开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告知;

最后决定正式作出,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开始之前,行政机关往往告知行  

2 行政决定告知,告知是通过送达的方式完成。告知成立的时间以告知到达并为相对人受领的时间为准。

四 期限要件,

具体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成立, 要具备期限要件。

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满即成立;紧急情况的,即时成立。

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 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职权职责条件 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一定的权限分工,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职责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则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三、内容条件 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四、程序和形式条件 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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