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加法人和股东为执行人_哪些时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4:43:17 人阅读
导读:能否追究股东配偶的责任,首先要看能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是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足额出资了,没有抽逃资金等情况,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般有限...

能否追究股东配偶的责任,首先要看能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是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足额出资了,没有抽逃资金等情况,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般有限公司股东不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就可以追究股东责任。

其次,能不能追究股东配偶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后,用于共同生活,是可以的。反之则不能。

1、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原股东为被执行人。2、不需要证明其虚假出资或转移资金,公司违法注销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原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无论是否虚假出资或转移资金,都应当向你们承担支付义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或组织。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比如父母对子女开办公司形成的实际控制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国家监管机构对国企的实际控制关系。

实际控制人并非依法成立,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承认他的存在。

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18条和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下九种法定情形可以追加没被执行人: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伙企业法》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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