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青春损失费这个说法吗_同居分手,一方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3:42:31 人阅读
导读:同居是双方自愿的,男女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我看过许多法律书,就是没有发现男女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条款。如果男女借婚姻索要彩礼...

同居是双方自愿的,男女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我看过许多法律书,就是没有发现男女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条款。如果男女借婚姻索要彩礼,分手后男女有权向对方索要。




如果你不是真心和人家谈恋爱,而是借着谈恋爱去玩弄别人,玩够了腻歪了或者是找到了新目标,就把人家随意的抛弃掉,那人家女孩青春损失了,好时光浪费了,甚至于名声也被你搞坏了。她理所应当问你赔偿。所以说乱上人家的床,睡了人家,想走就走没那么容易。

这种渣男的主要表现就开房上床前,谎话连篇,承诺不怕大,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打算兑现。睡了人家之后,也不把女孩介绍给朋友家人,能拖就拖着,关系不向谈婚论嫁发展,总是找借口原地踏步。
等到睡够了,玩腻了,就找借口想脱身。这种人太可恨了。真正的谈恋爱谈不拢,分手了人家女孩能问你要分手费呀!

同居,在我国是指异性之间两个相爱或者互有好感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与同居不一样,结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异性男女,经过一定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如果离婚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要么通过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同居中双方不存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的形式包括:

事实婚姻同居形式。在过去上世纪80年代前广大农村较为普遍。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现今的事实婚姻只存在于男女重婚形式中。

异性试婚同居形式。男女出于试婚的目的居住在一起,同吃同住同睡,在形式上与夫妻没有两样。如果双方觉得适合就正式登记结婚,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就地分手,互不承担婚姻中权利义务关系。

老年同居形式。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既有老年人再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纠纷等因素而选择同居形式的;也有老年人出于互为好感,互助互怜生活在一起,觉得没有必要靠一纸婚书确认法律关系的。二人合得来就继续生活,合不来就离开,不存在财产纠葛与分割。

通过以上分析,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秀波与陈昱霖分手事件,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是同居关系,而是男女之间的苟且;是男方背着自己的老婆与年轻异性偷欢,女方贪图享受插足他人婚姻企图鸠占鹊巢不成后的勒索。如果是吴秀波大张旗鼓的与陈昱霖公开同居,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知道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二人构成重婚罪。

因此,男女同居关系中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吴秀波没有义务给予陈昱霖分手费。至于生活中类似事件有男方给予女方大笔的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那是因为男方忌惮事情闹大,害怕社会舆论与道德谴责,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利益选择。当然,生活中也有同居双方协商合意,给予一方分手费后和平分手的,对此法律不予干涉。

总之,男方就是在问女方要钱。用钱来衡量爱情和青春,好像不是太合适吧。况且都已经分手了,还谈什么损不损失呢,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花费两个人共同的时间,获益是双方,损失也是双方,既然决定了要结束一段感情,那也相当于要放下两人之间的所有东西,我们两清,互不亏欠,但凡觉得亏欠,那就继续在一起,一直到你们认为这样没意思了,也就不会再有对方应该补偿自己什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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