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_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3:17:44 人阅读
导读: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人国有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其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人

国有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其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其申请人为集体土地使用人。

(二)申请时限

国有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之后30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审核,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核对土地登记卡。

(2)对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审核。

(3)对土地权利证书审核。

(4)对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审核。

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因此不须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一)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只有一种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用途”栏内加盖变更印章;宗地含有多种土地用途并填有土地分类面积的,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有关土地分类面积的内容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土地用途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土地用途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

(二)更改《土地归户卡》

根据《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上的“用途”栏目的内容。

五、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人名称的变更,土地证书的主体未发生改变,因此土地证书不须更换,只须依据《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证书的相应栏目。其方法是:当宗地只有一种土地用途时,在土地证书的“用途”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当宗地包含多种土地用途并在土地证书上载有分类面积时,在“记事”栏“内容”项原来填写的土地分类面积处加盖变更印章。在“记事”栏“日期”项填写本次变更的日期,“内容”项填写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同时加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将更改后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土地是农村改革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源,但现阶段农村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土地闲置,土地滥用等等问题上成为国家整治的重点对象,在2017年国家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中就明确指出:“农村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将会收取一定费用,闲置三年以上将会被收回”。进入到2018年国家也提出将会继续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确保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有效的使用,所以在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等问题上也会进行重点整治!

目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宅基地滥用;2、耕地滥用,无论是宅基地还是耕地,都是国家土地改革重点对象,在耕地方面国家也指出将要严守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资源能够实现可持续化发展;而在宅基地方面国家也正在通过统一规划建房、农村闲置房屋整治等方式,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所以土地滥用问题也必然会成为2018年重点整治对象,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改变农村土地用途呢?

就宅基地而言: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国家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所以宅基地只能够拥有农民的住房建设,而现在许多农民利用宅基地修建厂房、修建楼盘等等方式都是属于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农村集体有权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且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

对耕地来说:农村的耕地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种植,而如果农民朋友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农地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占多少补多少,此类方式改变土地用途是属于合法范围!

而如果农民朋友是擅自是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房屋、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建窑、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等都是属于违法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意思不同: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2、适用范围不同:

转移登记:

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

变更登记:

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结果不同:

转移登记是户主(即所有人)变化。如:车主A变成车主B。

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车的信息发生变换才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符合条件,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不一定需要挂牌。

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委托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由于变更内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因此,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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