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出车祸怎么处理_下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2:59:03 人阅读
导读: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可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刘先生在一家施工单位是“临时工”,在一次下班路上发生车祸,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该给予赔偿。可是公司认为,他们将工程已经发包给一家单位,与刘先生并没有劳动关系。最终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发包给一无资质的“包工头”,而公司本身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刘先生进入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孙某。该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工单位,申请人是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不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刘先生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你好,需要根据事情具体情况来确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员工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4个小条件:

1、上下班的时间,或者是因公外出;

2、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3、员工无责任或员工不是主要责任,通常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4、必须是交通事故。

同时,为了更明确“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如果第一个情况成立,公司承担的责任需要看是否按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1、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属于社保局赔偿的部分可以直接找社保局,公司只承担部分赔偿;

2、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如果第一个情况不成立,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受伤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肇事司机赔偿,如果对方购买了保险,可以一并起诉保险公司。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

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看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果非主要责任属于工伤的。

在劳动法学学术界和劳动法律实务界中,很多人都会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职工在此交通事故中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能否得到理赔等。这些都是工伤案件中最难同时也是最复杂的问题。

黄星永律师认为,该问题的难度与复杂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子问题的界定上,即,什么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以及‘事故中谁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以及‘是否可以双赔’等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走向。

对于上述主要问题,法学界与法官、律师以及工伤认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等实务界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需要大家一起努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研究弄清楚。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工伤基金中支付,另外一个是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具体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黄星永律师认为,用人单位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二、先行垫付医药费等、安排陪护(有必要的情形)费用;三、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公司对此具体是承担哪一项还是承担多项法律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调查取证的义务。公司负有尽快对受伤职工调查取证的责任,研究其是否构成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款,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二是必须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不负主要责任;三是受伤职工没有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其次,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有法定义务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在受伤之后一个月内帮助受伤职工向当地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受伤之后一年之内可以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最后,先行垫付医药费等费用的义务。如果公司已经为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公司还是需要积极配合工伤保险部门申领有关待遇。在某些情况下,还负有先行垫付医药费等义务。如果公司没有为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工伤认定后,公司须要按照公司待遇赔偿受伤职工。

如果不构成工伤,则公司就不须要承担工伤保险法律责任,建议按照普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如果构成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可以既享受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法律界还存在争议。但黄星永律师认为是可以除医疗费等部分费用以外,受伤职工在法律上可以获得有限双赔的。

黄星永律师还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的是,即使是交通事故责任得到赔偿,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还有,用人单位须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分散用工风险。只有用工风险有效防控了,企业才能在低用工风险的环境下轻装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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