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时效_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49:41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法理论,“诉”有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在这三类“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民法理论,“诉”有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在这三类“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但按照民法理论中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一)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看,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仲裁时效制度规定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适用仲裁时效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但未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时效问题予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在时效期间进行审查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若劳动者只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并不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那就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争议”问题,当然也就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劳动关系虽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却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二)从民法原理分析,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劳动争议在救济途径上是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其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第一,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诉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二,确认劳动关系只是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并没有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尽管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权利维护。第三,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与将要进行的权利维护是两个诉,不能将下一个诉求中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放到确认之诉中适用,因为申请人提出确认请求不是在行使请求权,也不存在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问题。

(三)从仲裁实践看,劳动关系确认若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将产生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和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

仲裁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涉及社会保险缴纳、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等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若劳动关系的确认适用仲裁时效的制度规定,将会带来社会不公,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请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是怎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几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影响肯定是有的。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作一系统探讨,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案件裁判体现公平和正义。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引用诉讼时效抗辩。该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以往争议较多的两点:一是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债权请求权;二是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如当事人不对讼诉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则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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