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工龄不能连续计算_企业固定工人停薪留职后再就业,到退休时工龄会连续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51:15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楼主您好,对于工龄连续10年以上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允许解除这个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说你所在的工作单...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对于工龄连续10年以上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允许解除这个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说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只要是正常程序并且不破产的话,那么所在的工作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所以说你会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到自己退休为止。

当然连续工作10年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际上自己基本上可以说在这家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算是比较长的了,所以说,到这样的一个年龄段,那么工作到退休为止,对自己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所以劳动合同法也有这样的一个明确规定。

当然如果说因为单位破产所不可抗力因素的话,这个是没有办法的,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你只能够享受到单位应有的一个补偿待遇,也就是说你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待遇,那么工作10年以上,最长是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补偿待遇,除此之外你还可以享受到一个失业金的待遇,当然在领取失业金的过程中,你可以享受这个职工医疗保险的交纳,但是不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交纳所以说你的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是必须自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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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累计计算。

我们来看一下你的工作经历,2012年入职,2017年你主动辞职;2019你再次入职,2020年辞退。

我们先来看第一段经历

2012年入职,2017年主动辞职,这段时间,有个很关键的点,你是主动辞职,这个时候,是你的自主行为,是你自己主动申请的,因此,你离职后,与企业再无任何瓜葛。企业与你的关系“清零”。

再来看第二段经历

2019年入职,2020年被要求停工清算,这是你的第二段经历,打个比方,假设你的第二段经历是和别人的公司,他们会和你算你前面的工龄吗?答案显然易见是不会的。

只是,你因为又入职了同一家单位,你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觉得,企业也应该承认你前面那段工龄。其实,你想多了,第一段与企业的关系,因为你主动辞职,已经“清零”了。企业没有义务来承认你前面那段工作年限。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假设,你2019年入职该企业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书面约定)前面工龄连续计算,那么,恭喜你,你现在就赚到便宜了。但大多数企业不会与劳动者约定这种事情的,除非你是什么高精尖不可或缺的人才。


你能拿到的补偿

你能拿到的补偿,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你在这个单位的工龄,那么,我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你的工龄计算,只计算从2019年开始的工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超过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你是2019年年初进入公司的,你能拿1.5个月工资,如果迟几个月进入的,能拿1个月工资。

不要抱不必要的幻想,找到理清关系,早点拿了补偿找下家去吧。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国有制企业初期改制,精简裁员分流职工;并鼓励干部职工与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下海经商;签订协议后,需每年向所在企业交纳人事管理费,年终享受除奖金外的职工基本福利。保留工人身份,交纳管理费后,享受同等时期调资,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享受退休工作年限待遇,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我地1996年参加职工社保,同样为这类人群,按时参加并缴纳个人费率社保费;2000年单位破产买断时,并通知这类人类人群;回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聘协议”,并与职工同时按2000元一年买断工龄补偿,后在社保局申请失业金;登记失业表格,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免税三年免征。

下岗后,到社保局填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缴费,要求社保年限满足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对社保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工龄;并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实际社保缴费年限的“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养老金公式:

以下人员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工龄:

①:停薪留职期间,不交纳单位管理费;被单位开除工作关系除名的停薪留职人员。

②:违反国家法律,犯经济、刑事案件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后被单位开除公职除名的犯罪分子。

③:买断工龄后,后社保未缴费;达不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补足15年年限后,才能连同社保前的的工作年限,一并核算养老金;否则,社保年限未缴足15年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凭工龄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

本文作者以前在国企系办公室主任,经历过“停薪留职、破产、下岗买断”这些破事,才知道这些所以然;总结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事局批准了,但社保部门不承认,说明你们当地的退休审批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我们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由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再到目前省级统筹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过去,因社保部门是人事局的下属单位,审批退休的过程就是人事局一家说了算,人事局怎么批,社保部门怎么办,监督制约制度的缺失,也使好多地方在审批退休中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象我们当地2008年的时候,为了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把好多不是特殊工种的职工也按特殊工种提前办理了退休。企业负担是减轻了,但基金安全受到了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现在多数地方实行了退休审批核准制度,现在不是人事局怎么批,社保部门怎么办了,而是人事局先审批后,社保上级部门再核准,核准通不过的,退回人事局重新完善档案资料后再重新审批。

我之所以介绍以上情况,目的就是要让题主明白,社保部门不承认是依规办事,是有道理的,不是故意刁难你,这一点请题主一百个放心。

按题主提供的信息,你76年至78年在一家企业干临时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倒闭了,后来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你在新工作单位转的正,那么这就涉及到了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政策规定很清楚,那就是有多段临时工经历的,从最后一段临时工算起。既然你76至78年当临时工时的企业80年代就倒闭了,那么你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之后你又有了新的工作单位,那么你在新单位做临时工就是最后一段临时工,按规定不应将76年至78年这段临时工年限视同。不知人事局将76年至78年视同有什么依据呢?

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你首先要肯定社保部门的做法是对的,如你没有新的证据资料,那么让人事局重新审批一下,把76至78这三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去除就行了。如你有新的证据材料,能证明你76年至78年原工作的企业是被新工作单位兼并或整合的,那么你提供有关材料后,让人事局重新审批后,再经社保部门核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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