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后限高能取消吗_欠债公司换了法人,还能对前法人强制执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9:49:38 人阅读
导读:个人老赖层出不穷,如何查抄个人老赖资产、对个人老赖强制执行、追查个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网络上的花招已经五花八门。但是,我们忽略了另一个老赖群体——「公司老赖」。公...

个人老赖层出不穷,如何查抄个人老赖资产、对个人老赖强制执行、追查个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网络上的花招已经五花八门。但是,我们忽略了另一个老赖群体——「公司老赖」

公司老赖是指那些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向债权人借款,却因为公司运作、管理层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公司没钱还的群体。当然,是真没钱换还是想薅着公司最后的价值跑路,还得两说。今天,主要来讲讲这种想跑路的「公司老赖」

最近,很多公司老赖为了躲避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国的措施,会在法院结案前“偷偷换掉公司法人的职位”,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不需要出门的老太太、或者村口的大爷。毕竟,限制老大爷和老太太的高消费和出国权利,也并不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那么,这样的偷梁换柱,就没法再限制前法人的高消费和出国了吗?

天真,当然不可能!!老赖不管怎么赖,最后都有因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影响职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也就是说,在判决书强制执行后,若是被执行公司不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日期执行。不仅是这个公司的法人无法出境,包括这个公司的负责人和对这个判决项目有责任的人员,统统都会被限制出境和高消费。所以,即使这个欠债公司的前法人在执行前就偷梁换柱换了法人,也无法逃脱强制执行“被限高”的决定

但是,强制执行“被限高”就可以拿到钱了吗?小编告诉你:风险还是很大!一般欠债公司可能不只欠你一个人的钱,他可能同时欠着很多人的钱。这时被强制执行人会存在先后还款顺序,也就是说,可能还到你这里,他的资产已经为“0”了!

这么大的风险,耗时耗力,何必呢?如果你需要这笔债权的钱,不如考虑「债转」,一种新型的债权处置方法。不但在「债转」之前不必花费一兵一卒,而且可以尽快的拿回现金,实现资金的灵活性。

可以。

此法人不可以再担任其他公司法人。

但是不建议去做其他公司相关职位,因为可能涉及的后面的关联关系。很影响其他公司的

公司法人变更后果并不是很严重。财务没有影响,就是要去银行更换印鉴卡,出纳还是照样每月去银行拿对账单,基本没有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若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法人就是法人,如果工商股份登记比例明确就不存在挂名之说。且不说企业倒闭了,如果企业做的很好呢?利润表现完美,法人自然对利润分配就有实际控制权。

法人和公司实际管理人也是有区别的,这要看你的公司实际管理人的责任心了!本人就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自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及倒闭以来一直承担着所有的法律事务,所有的债务全部对接下来,在某些人看来我可能太傻了,但是自己做的事必须负责,这是我的做人准则,所以我无怨无悔的承担了!企业债务处理已经告一段落了,接下来是要想出路,走出困境赚钱还债!不能让我的债权人伤心,虽然是企业倒闭,按照国家法律个人可以不承担全部债务,但是自己心理这道坎是无法逾越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供应商,客户的欠款必须还!

我是宁波创业失败者,有共同志向的人我们可以一起面对现实,走出困境!不要抱怨,集思广益,一定可以,因为我们是实体企业创业者!吃得起苦受得起罪,没有过不去的坎,只有前进才有希望!

我是一路同行,再创辉煌。关注我。一起向前走!




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变更法人代表(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在你担任法人代表期间被“限高”了,并不能因为变更法人代表的程序来解除对你的“限高”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制高消费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是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虽然经过执行程序的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判决文书的法律义务客观上仍然没有履行,原则上是仍然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从该规定来看,法院也是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不存在冲突,即便法院终结程序,相应的执行措施仍然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当然,从本质上讲,不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惩罚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履行不能,也未必不能区别对待,毕竟司法解释也规定限制高消费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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