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规定_检察院不批捕意味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3:42:57 人阅读
导读: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简要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中批捕的要求,就是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进行批捕。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三个。1、犯罪事实有相应的证...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简要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中批捕的要求,就是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进行批捕。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三个。

1、犯罪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2、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符合逮捕条件,后面将可能面临什么情况?

刑事案件分违三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也就是说不符合逮捕条件,不进行逮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是无罪的,不不代表着就一定不会进行起诉。

后面面临起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也即可能会出现下面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追诉标准,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情况,就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起诉决定会分为三种情况。也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1.关于法定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2.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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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却没有批准逮捕,意味着你可能要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较常见)。之后你可能就没啥事了,取保到期后案件撤销(也可能直接起诉)。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终无法起诉或当事人被判决无罪,那错案责任就是检察院承担,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比较谨慎,发现了案件的问题,不批捕,公安机关就必须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换成取保候审或监事居住,期满后撤销案件。(当然也有不捕直诉的情况。)

回到你的案件,你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你应该被逮捕,他们会在最长30天内呈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你。逮捕的决定权在检察院,专门负责此事的科室叫即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审查批准逮捕。

这个就很重要了,前面说过了,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你了,但你最终却被法庭判决无罪,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是有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详见《国家赔偿法》十九条)

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

因此,一个案件一旦被批捕,其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问题显而易见,但辩护难度也非常大。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审判程序启动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

因此,可以说,能否促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检察院不批捕不意味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阅读下文正确作出判断。现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逮捕的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与可以不予逮捕二类情形。

  • 应当不予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予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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