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单位犯罪_单位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2:32:44 人阅读
导读:您好,首先,单位犯罪的认定范围比较狭窄。其次,90年代末骗贷和非法集资盛行,考虑到银行或金融机构一旦资金链断裂所牵涉范围过于广泛,所以为了打击这一类犯罪,在本罪...

您好,首先,单位犯罪的认定范围比较狭窄。其次,90年代末骗贷和非法集资盛行,考虑到银行或金融机构一旦资金链断裂所牵涉范围过于广泛,所以为了打击这一类犯罪,在本罪中没有考虑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为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谢谢邀请,从我接触到的例子看,绝大部分情况下,员工都是有责任的。

1、金融诈骗罪的类型很多的

有合伙骗取银行贷款的,有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的,还有信用卡、证券、信用证诈骗的等。另外还有一个在量刑上不叫金融诈骗罪,而是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这是最近2年最流行的金融犯罪了。

2、P2P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有一位同事,他儿子2017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P2P公司工作,这家企业当时大概有20多个员工,公司一方面在网上做了一个小的P2P平台,另一方面也在线下大力吸收存款,我这位同事的儿子算是业务员,公司给他们一个月底薪4000,然后是拉来投资的10%提成,他在那家公司干了大概10个多月,前后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大概还领了差不多10万块的提成,后来就离职了,之后辗转又干了几份工作,但是今年刚过了春节,突然一天,毫无征兆的,家里人就收到了西城分局的拘留通知书,说他儿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了。我的这位同事收到通知书的时候,当时整个人就懵了,情绪失控,拒绝接受拘留通知书。后来在我们的劝说之下,找了律师,在看守所见到了自己的儿子,经过询问之后,才知道了细节,原来那家公司后来倒了,老板携款跑了,结果有投资人报警,给抓回来了,然后根据当时的记录,把前前后后所有任职过的员工都给抓起来了。这种事情,如果员工推说不知情,是很难站住脚的,实际上,10%的提成啊,不要说是大学生了,就是普通人,也是能够判断出来里面的问题的,这孩子之所以离职,也是觉得这事情不靠谱,但最后还是东窗事发了。

那么事情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呢?按照律师的说法,凡是金额大于30万的都有问题,然后家里往回退赔,就是说你当时拿了多少钱,现在全部退回来,当然有的情节严重的还要罚款。我的这位同事的孩子属于情节较轻的,最后退了10w块,不过还是被判了拘役。可以说悔之晚矣,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风华正茂,却有了这么不光彩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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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诈骗罪,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一般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普通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的。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您好:一、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客观行为赵某某系柱擎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严重亏损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采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单位如何定罪?本文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即柱擎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因贷款诈骗罪主体为自然人,故本案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柱擎天公司及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主体为自然人,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并不鲜见。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然而,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虽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人依法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据上,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如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需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以贷款诈骗罪定罪,仅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人判处刑罚,无需对单位判处刑罚。显然,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分别依照《纪要》《解释》处理,会导致结果不一。那么,《纪要》与《解释》是否冲突?本文认为,《纪要》与《解释》并不冲突。因为申请贷款都要签订借款合同,相应地,实施贷款诈骗亦需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贷款诈骗罪实为合同诈骗罪的特殊规定,两罪系包容型法条竞合,其中贷款诈骗罪属于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法条。故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纪要》属于指导性文件,在《解释》出台后,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是否一律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由于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包容型法条竞合,一般应认定贷款诈骗罪,但如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刑罚较重时,则应认定合同诈骗罪。根据追诉标准,两罪的“数额较大”均为2万元以上,相应地,两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亦同。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如同时构成两罪的,在罪名选择上应作如下考虑:第一,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贷款诈骗罪不能处罚单位,而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还应对单位判处罚金。第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时,除两罪的罚金刑一个是限额一个是无限额外,其余均同。但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还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则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刑罚更重。当然,造成罪名选择困难的主要原因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法不完善,如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则一般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除非需要判处更重的财产刑,才可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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