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_权利用尽原则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2:21:47 人阅读
导读:发表权可以多次使用吗,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那么发表权可以多次...

发表权可以多次使用吗,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

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那么发表权可以多次使用吗?发表权发表权可以多次使用吗?发表权,又称公开发表权,指的是著作权人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使之公之于众的权利。行使完毕以后,作品就属于公开状态,自然就没有了发表权了。行使发表权时,作品应当是首次公开。因此,作品的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发表了之后这种权利就不能再使用了。

这个问题并不绝对,要是不同的情况而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统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作者未和杂志社约定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如果投稿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就可以向其他杂志社投稿。

所谓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ii]),也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其制度宗旨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专利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谢邀。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二、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发表。公之于众并非一定是很多人看了,公之于众只是说大众可能会看到这种状态。

三、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使用一次就用尽了。法律咨询:可以留言或者私信,想了解更多,欢迎关注--智法乎律。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既然你的作品已经公布出来了,那当你第二次再拿出来的时候,你的作品已经被别人所知道了,那么就自然没有发行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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