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区别_首要分子与主犯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4:44:45 人阅读
导读: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犯罪分子是在犯罪集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三种情...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犯罪分子是在犯罪集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这里,专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他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如果有几个主犯,应当根据他们参加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量刑轻重上,有所区别,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首要犯罪分子是在犯罪集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要犯罪分子不是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足主犯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恶中之恶。首要犯罪分子是从重的对象。首要犯罪分子不一定直接参加具体犯罪的实施,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亲临犯罪现场。但是,首要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整个犯罪集团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是说在主观上首要犯罪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预谋实行的全部犯罪活动具有故意,在客观上首要犯罪分子的行为与其他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首要犯罪分子必须对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在于: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首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是一个或二个,而主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二个以上或者更多一些,首犯与主犯之间,也还有罪恶大小不等之分。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聚众斗殴只有两种主体,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我国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作了专门的界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简言之,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人,就是犯罪活动发起人或引诱、串连他人实施犯罪的核心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策划作用的人,主要是指在预谋犯罪时首先提出犯意或者主动献计献策的人。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的人,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的“威信”,在斗殴活动中常常冲锋在前、凶狠残暴、起带头和表率作用的人,但也有只是吆喝、催促其成员如何斗,自己则“坐阵指挥”,到关健时刻才亲自出马的人。这类犯罪人是聚众斗殴犯罪的核心,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发动者和聚众斗殴得以继续下去的最主要的、最关健的推动者。上述对首要分子的认识从理论到实践均无异议。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聚众斗殴罪另一种犯罪主体之一。这里“积极”二字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对行为人主观态度的明确要求表明,对首要分子之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只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参加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偏颇之处,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参加者的主观态度来决定的。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而积极参加者的积极态度是通过他们在聚众斗殴中的积极表现来证明的。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准备器械和车辆,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持积极态度的斗殴参加者有两种类型,既有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有未起主要作用的从犯,都是聚众斗殴中不可或缺的人员。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他们和一般参加者有明显区别。 另一种为从犯型积极参加者,这种虽然在斗殴活动中不是伤害对方直接行为人或起表率作用的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伤害后果,但配合了伤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他们参与斗殴,使一方形成殴斗中的优势,或者在殴斗中实施暴力的人等。从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以其积极参与殴斗的主观恶性,而区别于一般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系参加聚众斗殴的部分从犯,它有两点特征:一是响应纠集者、召集者、组织者的号召,但不积极、不热情,尾随其后;二是在殴斗中作用不大,表现为虽然参与了殴斗,一般不使用暴力,只是挥拳威胁或站脚助威,无追求伤害后果发生的活跃举动。可见,一般参加者系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从犯。

主犯和首要分子区别。关系:交叉关系。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比如说甲是某集团犯罪的主犯,但是并不是首要分子,这里是由其他人领导的,但是甲起到了主要作用。

一、指代不同1、首要分子: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导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量刑标准不同1、首要分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在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是严惩的对象。2、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三、认定方式不同1、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2、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否转化,应结合案件并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做判断。

从主观因素来看,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倘若直接实施的斗殴者超出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故意范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直接实施者的行为应单独转化。如果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直接实施者有概括的故意,则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和直接实施者一同转化。

在斗殴前,积极参加的行为,即可表明行为人明知使用刀具参与斗殴,可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仍未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做出明确的限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一种概括的故意,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包括故意杀人的故意,斗殴中致人死亡的结果并未超出行为人主观故意上的限制。因此,对致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并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人死亡的实施斗殴者和未对斗殴结果予以明确限制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与者。对于其他积极参与者,如刘某,其并未对成某有概括故意,也并未对死亡的受害人施以加害行为,现有证据也表明其斗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则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转化,而应根据其具体的聚众斗殴行为定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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