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公司被分配到子公司_如何将母公司变为子公司?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4:55:32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1.如果是:外派,即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叫“人员借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

感谢邀请:

1.如果是:外派,即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叫“人员借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表明该员工由被安排到母公司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并且各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明确约定,双方在此阶段并无争议。子公司也较好的防范了风险。

2.如果是:体系内人事调动,则办理调动手续。人事调动表要员工本人、调出方、调入方分别签字,被掉人员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母公司还需与该员工签订工龄认定协议,签字盖章,作为新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工龄不延续,则需要依照先与母公司解除关系,支付补偿金,然后再与子公司器签订合同的形式。

其实:对于采取何种方式要视情况而定,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个手段,关键是要看通过它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母公司想正式派员工到子公司长期工作或从一个子公司调到另一个子公司长期工作,建议把原来的合同解除,该由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为子公司的员工;

如果母公司指向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回母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建议一切都不变,仍有原单位工资上保险,可考虑两公司间签订一个借调协议或由母公司发一个借调通知,明确关系。

无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还是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一定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完善各种手续并保留有关证据,减少风险。

  这个转化过程对于劳动者最大的影响就是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关联公司之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所以,个人认为,子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这样处理较为公平合理。

  员工与子公司的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子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完毕。子公司应当开设自己的社保账户,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原分公司转入子公司的员工也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员工必须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参照原合同,但主体必须变更,否则为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毕竟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转入子公司后,实质劳动关系指向的用人单位为子公司。

劳动者的工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调到子公司的工龄一并计算。公司新设立了子公司,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要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而是不合法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在出资或公司组织上的密切联系并不影响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如果员工先后在两个互为母子的公司工作,其在两个公司的工龄原则上是不能连续计算的。除非先后在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工作系由原单位派遣,劳动关系一直顺延,才被视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首先,要看员工是否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与子公司签订了合同,实际也在子公司工作,那么应认定为员工与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如果员工未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则要分析员工在子公司工作的性质和时间。

若是临时性的、短期的,比如代表总公司去子公司培训,难道认定为仍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宜;

若是持续性的、长期的,比如具体担任子公司某职位,向子公司直系领导汇报,则宜认定与子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后,我国法律允许员工与企业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最直接最容易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对于上述持续性长期性从母公司调去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以劳动合同主张和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子公司无法证明其与员工之间的隶属关系,也很可能被仲裁认定员工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不可能将子公司的财产随便记入母公司帐,毕竟属于投资关系的公司,只能以长期投资帐户对应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反映

如果子公司的帐仍保留有这固定资产,这样做就属于虚大母公司资产和净资产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而且按中国法律,除了合并分立等少数情况外,不能以评估价入帐.

所以应该是按账面价值记入母公司.

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相关规定,应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不计损益: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不清楚你公司的情况,小公权当你是国企来分析。

首先,两个职位的性质差别很大,办公室副主任干得是服务性工作,只是一个点上的工作,但因为服务包罗万象,所以不是全局胜似全局,工作的站位和视野不见得比一般子公司的老总差。而子公司副总属于业务性工作,虽然不管全局,但统筹分管领域,对能力的提升非常有帮助,有利于下一步成长。两者之间比较,各有利弊,怎么选择,关键看领导的意图。

如果是领导授意,毫不犹豫去。这说明领导是在为你铺路,可能你一下子接不了办公室主任,把你放下去锻炼丰富履历,回头提拔到总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或其它中层正职,这样资历有了,能力也得到锻炼了,务实务虚工作都干过,为下一步提拔到更高位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果不是领导授意,极有可能是为他人腾位子,你一下去,别人就会占了你的位子,明面上你是当了子公司副总,重用了,但是再想回到总公司,就没那么容易了。到时候,上上不得,下下不得,左右为难,很可能从此被边缘化。相比大多数普通员工而言,这种安排肯定还是好的,但个人前途已无,未来奋斗就没什么意义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能力强的,蛰伏几年又枯木逢春杀回来的,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没有参考价值。

总的来说,下不下去,主要看领导是什么目的。领导是善意,好事,领导无意,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必须要谨慎对待。

只有在母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对子公司进行变更。如果名称没有变化仅是股东发生变化,子公司不需要任何的工商变更。如果母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哪怕是微小的变动,都要求子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变更程序,到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包括变更申请表和指定办理变更的人员的授权,持上述表格和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上级决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如果股本增加,还要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变更即可。一般工商网站上都有类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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