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_离婚子女抚养的十大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0:08:41 人阅读
导读:离婚是俩个人感情问题,孩子是父母共同的,离婚后俩人当然要抚养孩子也是俩人的共同责任对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首先要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相关...

离婚是俩个人感情问题,孩子是父母共同的,离婚后俩人当然要抚养孩子也是俩人的共同责任

对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首先要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予以判决确定。

主要分三个年龄段:

一,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亲生活。

如果母亲有:1.患有传染性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2.不尽抚养义务的; 3.其他原因无法随母亲的;4.双方协商同意随父亲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的,父母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方,可优先考虑随其生活:1.再无生育能力的; 2.长期随其生活的一方; 3.无其他子女的一方;4.患有传染性或其他严重疾病一方,不适宜随其生活;5.单独长时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帮助照顾,可随这方的父亲或者母亲一起生活。

三,十周岁以上的,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生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此外,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孩子的,也可以。

总之,虽然夫妻双方离婚,但是不因为离婚而改变和孩子的亲子和血缘关系,希望都善待孩子。

回答之前真的不建议离婚!离婚伤害的不是夫妻双方而是孩子!离婚会对孩子身心产生不良影响。

如何抚养?这个没考虑过!如果孩子还小可以隐瞒孩子离婚事情。

如果孩子已经很大了,可以开导他离婚的事实。之后父母多多一起陪孩子。让他觉得这个家还很温暖!这只是我的建议。

如何抚养应该孩子归谁之后。夫妻另一半应该掏抚养费吧!让律师回答更专业!

如果女方在抚养期失职,没有抚养好孩子,让孩子的生存、身体、学习受到影响,或因女方在抚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重新夺回抚养权!谢谢邀请回答!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情形。(《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对于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抚养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要涉及到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如父方无抚养条件、缺乏抚养能力等,应坚持由母方抚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原直接抚养的一方发生了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如疾病、伤残、不仅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经济状况恶化等,或者有证据证明10岁以上的子女愿意同自己一起生活;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发生了有利于抚养子女的变化,如母方疾病治愈、经济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条件稳定等。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21条,第37条)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定要遵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去执行。支抚养费的一方不得依其他原因少交,晚交,一定按时足额支付。所谓抚养费,即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工薪阶层可按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付,孩子多的,可酌情增加。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不管何种原因,夫妻双方无法改变(父子或父女)(母子或母女)的血缘关系。鉴于此,在抚养孩子问题上,夫妻双方必须主动地去抚养自己的孩儿,让孩子尽可能幸福地生活,茁壮地成长。

感谢邀请: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社会从母系社会,转到父系社会,是进步,在双方都要或不要的情况下,应当是父亲负责应归父亲,因为孩子在中国,孩子都从父姓。若男方不要,女方要,可判女方。男方应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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