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村民指标的房屋如何处理_外村人购买本村宅基地房,拆迁如何补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1:16:51 人阅读
导读:答:如果是宅基地的话可以,收费也正常,不过这个钱最后到谁手里倒是有说道。。。笔者曾从事过多年的农村拆迁工作,特结合政策和工作实际作答。本答复的核心内容是:外村人...

答:如果是宅基地的话可以,收费也正常,不过这个钱最后到谁手里倒是有说道。。。

笔者曾从事过多年的农村拆迁工作,特结合政策和工作实际作答。本答复的核心内容是:

  1. 外村人购买的农村房屋,难以办理产权过户,在拆迁时应对原有产权人或房主给予补偿。
  2. 因产权不能过户,买卖双方均有过错,作为购买方在退房要回购房款的同时,可适当争取房屋因拆迁而增值的相应收益,能否争取及争取多少存在的变数较大,有时还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下面,就简要说说相关情况。

第一,拆迁补偿必须以明晰的房屋产权为依托,拆迁补偿的直接对象是房屋产权人。

外村人购买不是本村的宅基地房(即农房),因购买人不是房屋所在村的村民,不可能进行产权过户,从法律效力来说,该农房的产权人或房主仍是卖家,不是买家。所以,在真正实施拆迁时,拆迁补偿是针对该农房的产权人或房主,也是直接补偿给该农房的产权人或房主,不可能补偿给外村的购房人。

就农房拆迁的实际来说,当地拆迁办要找的人也是该农房的产权人或房主,签订拆迁协议和划拨拆迁补偿款的对象也是该农房的产权人或房主。特别是住房安置的对象,必须以农房产权为基础。说穿了,外村的购房人,从法律效力来说,与拆迁补偿根本无关系。

第二,既然不能办理产权,不能获得拆迁补偿,解除购房协议是较好的选择。

这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一方退房,一方退钱,原房屋产权人或房主仍可利用该农房在拆迁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没有什么损失,而且收益增加的可能性极大。

同时,作为购房一方来说,该农房因拆迁多多少少有一定的增值,可适当争取一定的增值收益。但究竟能否争取到这一部分增值收益及其分成的多少,情况较很难说了,也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可能,但争取拆迁的重头戏住房安置是不可能的了。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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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刘某有三个子女,在本村有三处宅基地,在1999年因经济原打算转让一处宅基地,于是与城市居民(原本村村民)孙某协商后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刘某将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院墙以及树木以35万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双方签订协议后,孙某向刘某支付了35万元,刘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孙某,孙某购房后将户口又迁回了本村,刘某于2004年因病去世。

2008年,该房屋因城乡建设被拆迁,孙某领取了拆迁款项共计98万元,刘某子女知道后,认为孙某与父亲在签订房屋购买协议时还是城市居民,不是该村经济组织成员;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三人认为,孙某与父亲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无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随后刘某子女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父亲与孙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并要求孙某返还诉讼争议的房屋以及其他附属物品。

被告孙某辩称:“刘某去世之前已经将所争议的房屋院落转让给我,该财产并不属于遗产,刘某之女三人以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子女三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进行处分权利,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应认为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价预判;

在本案中,虽然孙某在购房时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购房后,将户口迁回本村,在此后的十余年中,孙某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使用关系,现该房屋已经被拆迁,孙某依照拆迁协议已经领取了相应的拆迁款项98万元,综合从本案的历史背景,从有利于维护多年来形成的稳定房屋占有关系的角度考虑,不宜认定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那三个子女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后,且该房屋己被拆迁的情况下,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子女三人的行为与民法倡导的诚信用原则相违背,所以应认定为孙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屋,因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刘某去世前房屋就已经转让给了孙某,因此该房屋已经不是刘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因此该房屋不能属于遗产;

三、刘某三个子女有没有诉讼当事人的适格?

诉讼当事人的适格是指具体在民事诉讼中有正确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在本案中,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刘某去世前已经转移给了孙某,不属于刘某的遗产范围,因此,刘某三个子女以刘某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父母去世前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无效,而刘某子女三人并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该房屋也没有诉讼权益,所以,小编认为高某子女三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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