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区别_如何实现物上代位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3:15:43 人阅读
导读: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委付...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令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枚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实现,物上代位是一种权利,委付则是一种行为!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是:

  • 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 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 而权利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过了保险赔款,超过的部分要还给被保险人。
  • 权利代位对所有物没有责任,而物上代位要对所有物有责任。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3. 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4.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
  5. 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6.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7.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
  8. 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楼上讲的应该是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代位权,在性质上有区别。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1) 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1、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2、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而权利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过了保险赔款,超过的部分要还给被保险人;3、权利代位对所有物没有责任,而物上代位要对所有物有责任。</SPAN>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