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_股东的身份怎么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2:49:22 人阅读
导读:公司法司法解释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公司法司法解释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这是《公司法》对出资人的专门称谓。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可参考以下三种方法:

1,股东名册。它主要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在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2,工商登记。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发生变更的,还应办理变更登记。没有登记或没有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有冲突时,公司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公司外部以工商登记为准。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如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比如天眼查、企查查。

3,另外,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也可以作为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的证明。

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做的一个整理,一般而言,如果出现股东身份发生争议的情形,需要按以下规定认定股东身份:

(一)一般规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股东身份的取得要件,即且不存在股东身份丧失的法定事由,就可以对股东的身份进行认可。

(二)股东身份产生争议时的认定规则

1、 公司内部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规则适用

(1)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股东名册的记载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推定为股东。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时,以股东名册为准

《公司法》第28条、30条仅规定:股东若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评估实的,应当补缴出资或者补缴差额。没有要求股东身份的取得必须以股东出资到位为前置条件。

(3)投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东名册没有记载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 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符合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应当确认该股东身份。

2、 公司外部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的规则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外部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且涉及第三人的,以工商登记为准。

3、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的规则适用

(1)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

鉴于名义股东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且经登记机关公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第三人利益,应确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

(2) 争议不涉及第三人的

根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 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 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若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未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能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但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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