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_刑事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09:21 人阅读
导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含义基本相同,而绝不是...

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含义基本相同,而绝不是仅仅限定在行政法关系当中。那么,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不起诉,与直接对象有民事关系的第三人能否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并且,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其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你提出的这一条一句话应该是2000年司法解释中的规定,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已经不再有“具体”二字,也不再有“法律上”三个字。由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不同:是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利益,还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是直接利益还是包括反射利益?根据司法实践,这样的情形至少应当包括:(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哪些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扩大。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还可能包括同事、朋友、雇主或雇员、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等。

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在主体上,第三人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程序上,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査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这里主要阐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比如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了其人身权或财产权,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与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不利影响,也可以是有利影响。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企业、资源开发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企业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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