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有权征地吗_乡镇无征地批能征地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4:23:40 人阅读
导读: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批准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实施。村委会不是政府机关,无权组织征地。然而,对征地补...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批准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实施。村委会不是政府机关,无权组织征地。然而,对征地补偿影响最大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由村委会制定、公布和实施,这意味着村委会无法确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利益。事实上,如果有村委会组织的征地行为,那就是违法行为。被征用的村民可以拒绝征地并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查处非法征地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请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律义务。我国只有一个征地主体,即政府。我国的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属于任何级别的政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征地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县政府实施。县级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将权力下放给某个政府部门,其他部门将配合实施。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主要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做好沟通和管理工作,代表村民发言,为村民服务,无权征收、批准和直接组织实施。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名义放弃村民代表听证申请,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或者在相关材料上伪造签名和指纹。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项目,征地审批应被确认为非法,甚至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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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只能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无资格形式相关的职权。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但是必须对下级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你的提问,您可能是指征收决定是否需要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签字,答案是不需要。

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疑问、异议,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行政复议。

二、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负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出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就是指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及一些以拆迁人身份实际负责拆迁补置工作的非营利性机构或部门。在实践中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局、拆近办公室等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拆迁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同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委托组织,房证收实施单位是受委托组织,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星证收决定进行审查,包括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时是否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及时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因日城区改建需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举行了听证。(2)对房征收决定本身内容的实体审查。主要包括:房屋征收决定中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中记载的事项是否存在速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等。(3)在委托征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应当查接受委托的房屋证收实施单位是否具有委托手续,以及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不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三、相关法规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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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部门有很多,各个部门的职责也不一样,像你说的出具安置补偿方案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镇级人民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下面为了方便大家更清晰的了解农村房屋拆迁流程,就对各个部门所要负责的工作做个大致的梳理,让大家心里有数。

1.发布征地公告:县级国土资源局

前期还有一个预公告,需要获得拆迁农民的签字确认,之后会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提交给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这里所说的发布的征地公告是获得批复之后的正式公告。

2.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

通常是县级国土资源部们将公告下发到各个需要拆迁的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公告公示。

这期间,如果拆迁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异议较大的可以酌情修改补偿方案。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并不了解这一程序,很多地方为了尽快把拆迁的事情解决,也没有告知农民可以这样做,因此大家自己还是要上点心。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没这个权利)

4.发放征地拆迁款:县级人民政府中的土管部门、村委会

通常我国实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迁政策,在拆迁款下来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门核对然后下发到拆迁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再根据各个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款一一下发到个人。

5.期限内拆迁:拆迁办

您好,你们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权力征地的,没有批复文件征地,属于违法征收。征地审批是需要国务院或者你们省人民政府来批复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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