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行为对象_诈骗罪有几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5:03:30 人阅读
导读: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看了你的描述,15岁女孩以处理对象索取钱财当然属于属诈骗行为。因为前提是15岁女孩她本人知道15岁跟人家谈恋爱是不对的,而且还索取诈骗钱财是一般成年人不可能答应的事情,所以她自己把年龄加大成2O岁了,再怎么说这女孩本意已知道这件事情的是成年人才能谈对象使对方才相信。她已掌握对方是以处对象的真实性的心里,不告诉对方她本人才15岁,对方作为成年人了当然在女孩年龄上有所思考和顾虑的。尽管法律法规上来说,15岁还末到成年(未成年人),法律只能是严厉的批评教育,但15岁女孩家人应归还诈骗来的钱财,也应有责任重大的法律意识来承担自己孩子犯罪行为。作为受害者,如果是在网络上谈对象,女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来向对方要钱,那么自己一点意识没有吗?现实生活中哪怕面对面的谈对象,一味的以钱为主,自己也有所警惕和敬言觉。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法定的,量刑标准则是法定与酌定相结合决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诈骗罪的此罪与彼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金融、市场秩序领域也可能有诈骗行为,则依特别条款处理。同样是诈骗行为,所处领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异。
  • 诈骗罪有独特的结构模式,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之处,以致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识方面存在偏差。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认识不清,可能导致与盗窃罪的混同。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转移占有,是指转移事实上的占有,与作为盗窃罪对象的事实上的占有一样,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做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受害者必须具有处分意识,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如,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央有一张清代邮票,便讨要该书,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送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被害人客观上也有处分邮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邮票的意识。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实际上是以要书为名掩盖盗窃事实。

三角诈骗。通常的欺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二者间诈骗),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出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受骗者,如果否认法官是受骗者,就意味着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财产处分的权力,因而是财产处分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标准。量刑,即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根据量刑情节,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酌定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因此,相同数额的财产类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异可能很大。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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