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股权_对债务人的股权能申请保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8:05:16 人阅读
导读:股权是可以进行保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

股权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诉讼保全中对股权冻结,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股息红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可见,对于从物(如电视机遥控)和天然孳息(小猪崽)是当然具有强执效力的。

股息红利与股权性质则完全不同,本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的"他人的债权",需另行通知履行后,无异议,才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综上,诉讼保全中,若要对股息红利采取措施,必须同时另行裁定告知,并按程序办理。

最近有个案例大致情况是:几家法院轮候冻结股权,未同时另行通知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法院,不能强执。而最后轮候冻结股权的法院按上述另行履行了股息红利的程序,则直接强执股息红利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 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