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_建设用地到期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5:19:51 人阅读
导读: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住宅用地使用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自动续期,这是现行《物权法》规定的,也是新出台的《民法典》所明确的。做这样的...

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住宅用地使用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自动续期,这是现行《物权法》规定的,也是新出台的《民法典》所明确的。做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为了征收房产税铺路,而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给人民吃上一颗定心丸。

众所周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偿或者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另一种是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分为40年、50年和70年。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造的房屋比如房改房、集资合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在满足上市条件,并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上市流通后,其土地使用权同样变成70年的使用期限。

但是,公民购买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从法理上讲,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直至房屋灭失、损毁为止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既保证了房屋所有权人物权的完整性,同时也维护了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还涉及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使用寿命只有50年,这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并不一致。而根据有关规定,住宅设计使用到期后需经过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果房屋质量经过50年经鉴定已经不适合居住,需要拆除,那么剩余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该如何处理?从房屋所有权角度,房屋一旦拆除,即为灭失,财产所有权应自然消失。但是,由于70的土地出让金已进入房屋成本而由房屋所有人买单,也就是,虽然房屋的财产权消失了,但是,土地使用权益还存在,显然不能自然剥夺。解决途径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剩余使用权益进行补偿;二是拆除重建,房屋所有权人另行购买房屋,当然购买价格不应再包含土地成本。而新建的房屋设计使用又一个50年,又超过了剩余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这样就会出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交错的情形。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显然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5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产怎么处理?一般是这样处理:可以在第49年时申请续期,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需要续期的应当在至迟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在通常法律实践中,如果居民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所有人一般也能使用该房产,相当于是在无偿使用这块土地。但转让时却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专家认为这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会限制房产所有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等方面的权利,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才可重新拥有这些权利。

如果仅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住在房子里。居民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所有人相当于是在无偿使用这块土地;但若要考虑未来有转让、抵押房产的可能,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必要前提,否则存在过户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专家认为这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会限制房产所有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等方面的权利,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才可重新拥有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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