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忠诚协议_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0:43:16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觉得那东西没什么用,认为那只是当时一种特殊情况下写下的东西,起不了长远作用的,个人也不赞同签这类协议,这代表自己没自信,却用约束别人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

谢谢邀请,觉得那东西没什么用,认为那只是当时一种特殊情况下写下的东西,起不了长远作用的,个人也不赞同签这类协议,这代表自己没自信,却用约束别人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某种想法,极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爱,自由自在,双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为对方付出,让互相都对对方产生出感恩之情,这也是夫妻双方都该尽的责任,这样才能使感情越来越牢固,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觉签协议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万事万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签一纸协议就不变了吗?觉得这并不能改变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坚持长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没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许只有自己有长久的耐心去引导或鼓励对方,才能让其改变,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得需要随时灵活变化方式试着进行,想法用爱感化对方,爱对方并不是纵容,是恩威并施,让他感觉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确的,能让对方对自己生出认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对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会主动屏蔽掉外面对他的诱惑干扰,他自己自然就会自觉的安安稳稳,踏踏实实对家庭尽职尽责,觉得对一个家庭来说这才是该有的正常的状态,仅个人愚见,请随意

【案情】

王先生和郭女士2012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下一子王小宝。2014年6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出轨,遂与王先生大吵了一架。后王先生向郭女士请求原谅,郭女士考虑到孩子还小,也同意不离婚。为了让郭女士放心,王先生主动与郭女士订立《忠诚协议》,两人协议如下:1、王先生郭女士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全归郭女士所有;2、双方均承诺绝不发生婚外情,如若违反,则过错一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且离婚时必须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3、上述过错一方自愿放弃小宝的抚养权。2016年8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仍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终于忍无可忍,向王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将婚后购买的车辆及存款30万元给她。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两人协商无果,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概念,其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协议,应该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两人关于婚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名为“忠诚协议”,但其第一条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所有权如何归属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2、王先生是否有权拒绝郭女士离婚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条的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协议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制定,但是身份关系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郭女士通过协议对王先生进行限制是无效的,法院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3、王先生是否会净身出户?

关于“忠诚协议”中过错一方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还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约定在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如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应予承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类协议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理,该条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少法院据此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旦双方诉至法院,就应认定该协议并未生效。当然,如果一方确实存在法定过错事由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4、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允许离婚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对抚养问题进行约定,但因抚养权问题是关乎孩子未来成长的重大问题,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必须结合多方面因素妥善处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凭一纸“忠诚协议”进行裁判,将可能损及孩子的权益。

【结语】

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起草过程中就该问题两易其稿,因不能达成绝大多数的一致,在正式出台时未予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往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平衡双方利益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相互保证彼此的忠诚”,这个问题猛一看显得一本正经和相当严肃,可再一想又不禁哑然失笑!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真得就能够靠一纸信誓旦旦的承诺就能保证得了吗?

2、我们似乎见惯了庄严的承诺和告白,“不论生死,不论荣辱,我们都将不离不弃,直至生命的尽头!”似乎是话音刚落,出轨、小三小四接踵而至,所谓的承诺和信守碎了一地,拾都拾不起来!我们到底是该信奉发誓诅咒还是该信奉白纸黑字?是什么夺走了曾经的海誓山盟?是什么扭曲了曾经的相互守望?

3、忠诚源于一个人的责任感、感恩和心底的敬畏,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驯化和束缚,你即使签订上成千上万的承诺书保证书,再加上单位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章,恐怕也无济于事!

4、当然对于一个有底线和心存敬畏的人来说,即使不签订此类保证书似乎问题也不大!对于那些是非曲直观念单薄,无法无天的人来说,保证书也只是废纸一张!况且对于那些合格的人来说,签订这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似乎也有伤害尊严和人为撕裂夫妻情感之嫌!




第一,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从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看,法院对于单纯涉及忠诚协议类的案件是不予受理的。换言之,就是法律层面不管忠诚协议,即使你们俩个签订的忠诚协议,一方违反了,另一方单纯依据协议要求追究对方责任,不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不管的。因此,单纯看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关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问题。

净身出户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违反方仅带着身体离开。该问题应当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仅涉及婚姻存在期间财产关系的处分,是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财产的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如果净身出户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协议后,违反方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换句话说,就是将财产给守协议一方了,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净身出户还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如守协议方,并不想要抚养子女,或者对子女并不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那让违反方不抚养子女,净身出户,那当然无效。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10周岁了,愿意跟着违反方,那协议也是无效的。再者,如果违反方已无法生育,那也是法律对抚养子女优先照顾的因素,通过协议剥夺,那也是无效的。

最后,特别要指出,净身出户如果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利益,那也是无效的。

第三,关于同居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该问题,你的提问并不明确。从一般来揣测,无非也是同居期间,要真诚爱对方、真心待对方、要忠诚于对方,违反了要最终净身出户的后果。因此关于该协议的效力问题,等同于上述两个问题。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协议,所持的观点也不一样。而且关键还要看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有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如果有这些,肯定是无效的。

所谓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和保证。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对方忠诚。比如,保证不与其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或者说如果一方出轨给予对方多少元的经济赔偿,大致都是这些内容。

但是有的人在忠诚协议里面写了,如果一方出现出轨就不得离婚等,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因为离婚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不能用任何条款加以限制,即使约定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如果忠诚协议里面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协议里面只涉及到一些经济补偿的条款,原则上可以认定有效,但是不见得全部按照当时约定的数额支持,还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和一方的过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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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订立的协议应该视作民间协议,我认为是有效的。而且出轨方是过错方,应该兑现当时的承诺。此亊应由相关部门说了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瞎说说而已。

只是结婚也非易亊,倘属偶尔初犯,又有悔改之意,其他並無大错。我认为是否能给他(她)个改过自省的机会。当然这全凭你们自己决定。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并不会当然的全部无效。例如,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是可以用财产形式来补偿的。因此,夫妻约定违背忠诚方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有效的。另外,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财产上的补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约定的是“不准离婚”等,这类约定首先是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所以这类约定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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