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例_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25:26 人阅读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首先明确该罪是在上述两个档次内量刑,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再判断可能属于哪一个档次。

其次,积极赔偿,是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即法院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在上述量刑档次内,法官会考虑如果没有积极赔偿,通常情况下会判处何种刑罚,再在此基础上从轻予以量刑。

再次,关于从轻的幅度。从个人经验上说,虽然只是个酌定情节,但是如果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关系破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修复,那么法官在较大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还是很可能的。如果进行了赔偿,而被害人仍不谅解,尽管也会从轻,但是考虑到被害人一方的态度,从轻幅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但无论如何,积极赔偿还充分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对于减轻罪责、从轻发落还是很重要的。

看到这位朋友问的答案,不由使我想起了我家隔着马路对面医院经常发生的故事。

这是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是当地医学院的第一附属医院,也是病人最多的医院,当然也是医疗事故最多的医院,前些年常有因医疗事故或自己认为是医疗事故死去亲人的家属,在医院大门口扯上白布横幅,上边写的字,内容和你问的内容大同小异,最多的是巜杀人医生,还我亲人性命》。

每逢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在想二个问题:一,是不是你看古戏多了,除了给皇帝治病的太医,古今中外,那有因医疗事故,判医生死刑的,就算你的亲人死于医疗事故,医院会经济赔钱,医生个人有主要责任的做行政处分,个别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但这种个别全球也不多,二:杀人医生这个词汇,字典没有,法律没有,判死刑的更不可能有。三,问这个问题的朋友没有一点医学常识,医学是个专业技术要求最高的行业,医疗过程中各种不可预料的结果都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医院,每一个医生也不能保证把所有的病人治好,因此医疗事故只能,尽一切努力减少,不可能彻底杜绝。

最后我回答这位朋友,你问的答案法律没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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